酒店举办文化节所得别忘了缴税来源:作者:日期:2008-02-26字号[ 大 中 小 ]   甲酒店是我市四星级大酒店之一,以其地理位置绝佳、服务质量优良而闻名于外,每年都要接待大批的国内外客户,也是税源大户。  为了提高酒店的知名度和影响力,酒店管理层决定举办一次文化节,邀请一批国内知名演员来酒店进行专场表演,由酒店负责对外售票和宣传。与此同时,以酒店文化节的名义推出奇石展览,由酒店提供场地,并向奇石展览单位收取固定的场地费。2006年9月,收取演出门票收入98万元,其中支付演员演出费70万元,收取奇石展览场地使用费2万元。在近日的纳税辅导中,酒店的财务人员向税务管理员询问对于上述非酒店日常经营的收入如何缴纳营业税?  税收人员向酒店财务人员解释了相关税收政策: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及《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规定,甲酒店举办专场演出属营业税“文化体育业”税目征税范围,应对取得的28万元演出分成收入按3%的税率缴纳营业税;同时,对支付演员的演出费70万元负有扣缴义务,应按3%的税率代扣营业税;对以租赁方式为文化活动提供场所的,不属于“文化体育业”征税范围,因此对2万元的奇石展览场地使用费收入应按5%的“服务业”税率缴纳营业税。因此,对上述收入,酒店应缴纳营业税280000*3%+20000*5%=9400元,应代扣营业税21000元。  听了税务人员相关政策的解释后,酒店财务人员表示终于弄清楚了举办演出和展览相关的营业税政策,将在10月份把税款申报缴纳。  ( 大连市西岗区地税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