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里百吨废品以个人名义卖出?来源:中国税网作者:黄晓明 黄金房日期:2008-02-26字号[ 大 中 小 ]   近日,江西省赣县国税局依法对某废旧物资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取得、开具发票等行为,以及某机械配件厂账外经营收入偷税行为进行了查处。  赣县国税局最近按规定对某废旧物资经营公司进行日常税务检查。该企业是一家废旧钢铁回收经营企业,享受废旧物资经营企业免征增值税资格。当稽查人员查阅其开具的收购发票时,发现有一张收购发票上注明的收购对象是李某。稽查人员觉得这个名字十分眼熟,跟某机械配件厂法定代表人的名字一致。  稽查人员不由心生疑问,是巧合,还是另有隐情?于是询问公司负责人黄某。黄某称,他们公司实行驻点收购,派出业务员到各乡镇直接向居民收购废铜烂铁,依法开具收购发票,如向企业收购废旧钢铁都能取得对方发票入账,不会自己乱开收购发票的。经进一步核对,该公司2006年一共从李某处收购废钢铁101.11吨,共开具了10份收购发票,共计201513.17元。金额如此之大,不可能是居民日常生活所能产生的,稽查人员决定进一步核实李某身份。  于是,稽查人员在综合征管软件中调取了机械配件厂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然后与收购发票上注明李某的身份信息进行比对,二者完全一致。稽查人员由此推测,机械配件厂有可能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品及下脚料,卖给了废旧物资经营公司未入账。稽查人员决定按规定立案稽查,经查阅其账簿凭证等,发现该厂以前年度都有一二十万元的不合格产品即废品的变卖收入,而2006年却很少,只有1万多元,且测算其投入产出率仍与上年相当,废品库存数又很少,显得十分异常。  于是稽查人员约谈了李某。李某对此的解释是,由于生产工艺成熟,废品率大大下降,于是废品变卖收入也就很少了。见李某不说实情,稽查人员把在废旧物资经营公司掌握的证据摆出。在确凿证据面前,李某终于说出了生产过程中产生废品变卖后少入账的事实。原来,该厂因销售产品都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隐瞒主营业务收入,而每年的废品都是卖给废旧物资经营公司,对方有收购发票,如果变通一下,就可以不开发票,也就可以不入账了。李某与黄某达成协议,以自己的名义将废品卖给黄某所在废旧物资经营公司,由黄某以收购居民废品形式开具收购发票,并将货款直接打入李某开设的私人账户上。  李某本想这几笔废品变价收入不会引起税务机关的注意,没想到10张收购发票暴露了自己的违法事实。经稽查人员查实,机械厂2006年销售废品共计211669.28元,已计收入10156.11元,少计收入201513.17,少计销项税额34257.24元,造成少缴增值税税款34257.24元。根据《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国税部门对机械厂作出了补缴增值税款34257.24元及相应滞纳金,并处3万元罚款的决定;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废旧物资经营公司未按规定取得发票、未按规定开具发票及造成对方少缴税款等行为,作出罚款2万元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