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税务违法案例分析来源:法税网作者:日期:2008-02-26字号[ 大 中 小 ]   2004年6月7日至2004年8月26日,X市地税稽查局依法对该市XX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的地方税收缴纳情况进行了日常检查。此次的检查工作共查补车船使用税1,000元,房产税238,877.05元,企业所得税2,285,296.90元,查补税款合计2,525,173.95元; 根据该企业纳税情况,对其少缴税款处以292,892.19元的罚款。通过检查,让我们发现一些在平时工作中容易被忽视和疏漏的问题,有些还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对该企业的检查大体情况如下:  一、被查企业的基本情况  河南XX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股份制药品生产企业。该企业主要生产抗生素原料药、化学合成原料药、成品制剂的生产加工和销售,同时进行新产品的研制与开发。公司是国家科技部和中科院共同认定的“高科技企业”。主导产品为天方罗欣、乙酰螺旋霉素原料及片剂、克林霉素磷酸酯和曲克芦丁等。企业现有职工1,385人,其中生产技术人员1,236人,行政管理人员125人,财务人员24人。  二、案件来源  该企业属较大规模企业,也是X市的一家上市公司。日常的税收管理是企业自行申报,税务机关审核,企业自行缴纳应纳税款。按照地税稽查计划选案安排,并报经省局批准的基础上,将该企业作为2004年的备查企业。对该企业的检查属日常稽查,案件来源为计划选案。  三、检查方法  由于该企业财务管理实行的是计算机管理,企业有专用的财务管理软件系统,故对该企业实行的是调取财务软件信息、抽查财务凭证、座谈询问、实地走访等检查方法。  四、企业基本生产经营情况  2002年XX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实现收入481,248,107.76元,实现利润80,534,799.09元,应缴税金合计79,236,919.37元。(其中营业税14,693.86元,增值税35,458,402.33元,城市建设维护税2,483,116.73元,教育费附加1,064,192.89元,企业所得税39,430,649.84元,个人所得税552,790.23元,房产税75,862.49元,印花税156,471.00元,车船使用税740元。)  2003年度公司实现收入532,162,378.31元,实现利润85,213,971.71元,应缴税金合计66,495,754.28元。(其中增值税32,996,979.98元,城市建设维护税2,309,788.60元,教育费附加989,909.40元,企业所得税27,767,002.20元,个人所得税1,511,939.55元,房产税721,418.25元,印花税197,416.30元,车船使用税1,300.00元。)  五、主要违法事实及手段  (一)新增房产未据实申报缴纳房产税  2003年度该企业房产原值85,883,128.57元,2002年12月入账新增房产原值19,423,313.10元,2003年3月新增房产原值200,929.84元,2003年4月新增房产原值13,000,000元,2003年7月新增房产原值277,955.65元,2003年9月新增房产原值325,010.59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次月起征收房产税的规定,该企业2003年按自用房申报缴纳房产税721,418.28元,应申报缴纳房产税960,295.33元,少申报缴纳房产税238,877.05元。  (二)漏报应税车辆,少纳车船使用税  该企业拥有各类应税车辆11辆(其中吉普车2辆,轿车5辆,解放双排1辆,11座以上40座以下的依维柯面包车1辆,大型公共汽车2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车辆的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条例所附的《车辆适用税率表》规定的幅度内确定和河南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河南省车船使用税税额标准车辆税额表》的规定的标准税额,该企业2002至2003年度应纳车船使用税3,040元,而该企业却漏报应税车辆,少纳车船使用税1,000元。  (三)罚没支出不进行纳税调整,少纳企业所得税  该企业2002年至2003年度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违法经营罚款13,20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的规定,此项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应审增应纳税所得额。  (四)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养老金”入“管理费用”  该企业2002年至2003年度计提“存货跌价准备”1,013,562.83元,2003年度提取未付的养老金201,898.03元,列入“管理费用”。根据国税发[2000]84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存货跌价准备金、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金、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金、风险准备金(包括投资风险准备基金)以及国家税收法规规定可提取的准备金之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提取的此项费用与税收法规不一致,应作纳税调整,应审增应纳税所得额1,215,460.86元。  (五)多抵扣“技术开发费”,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国税发[2000]49号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纳税人进行技术开发,要加强财务管理,设立专门项目单独核算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含1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年终进行所得税汇算时,允许再按开发费的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但被查增的所得不得用于抵扣。”第四条规定:“凡被批准按技术开发费发生额的5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纳税人,在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从实扣除,其允许抵扣的所得额应在纳税年度申报表中的‘纳税调整减少额’项目中反映填列。”该企业2003年度准许抵扣技术开发费用1,714,045.63元,而该企业实际抵扣技术开发费用2,723,052.99元,多抵扣技术开发费用1,009,007.36元,减少了应纳税所得额。  (六)“预提费用”不按规定调整,加大生产成本  该企业2003年度计提水电费4,770,885.17元,直接记入“生产成本”科目。根据国税发[2000]8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第六条的规定,此项费用应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进行纳税调整。而该企业却对此未按规定进行调整,直接加大生产成本,减少了应纳税所得额。此项费用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在检查中,检查人员也对该企业应补缴、允许在税前列支的税金作了纳税调减。  上述(三)至(六)项共审增应纳税所得额7,008,558.39元,审增部分占企业两年账面利润总额的4.23%.此次检查该企业应补缴企业所得税2,285,296.90元,房产税238,877.05元,车船使用税1,000元。  六、案件执行结果  在认真细致检查、结论的基础上,检查人员针对该企业财务处理中存在的问题,向企业发出了稽查整改建议书和调账通知书,建议企业在今后的业务中加强税收政策的学习和理解,减少人为因素出现的不缴、少缴税款行为,逐步规范财务管理和涉税行为。  2004年9月,X市地税稽查局将上述税款按规定足额入库,并根据该企业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的事实,为维护税法尊严,对该企业给予了292,892.19元的罚款。至此,XX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税务违法案件全部查结。  七、本案检查后的启示  掩卷而思,本案带给我们是沉重的反思,更多的是对我们今后工作的一些启示。  启示一:从本案中我们可以看到审增应纳税所得额主要是在“预提费用”及抵扣技术开发费部分。而此类情况,其手段和方法都不是很新奇、高明的,如果我们的税收征管人员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多一些工作责任心,对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进行认真、负责的审核,这些问题是可以及时发现和避免的。有些数字完全可以通知对比分析找出少缴税款的痕迹的和企业财务处理中存在漏洞的。特别是年度企业上报的纳税调整报表。只是更多的问题在我们的眼皮下滑过,由于重视不够而可能给国家税收造成的损失。  启示二:我们天天在说堵塞征管漏洞,保障国家收入。可是我们也应该反思,该企业作为一个大型上市公司,其财务每年都要经过其委托的审计公司审计,是不是我们太过于相信一些企业的自我管理能力和水平。在我们的管理监控中,这漏洞是怎样产生的?漏洞在哪里?它到底有多大?这些应该是我们税务部门查后认真总结的地方。  启示三:在现今的税务稽查工作中,大量出现一些因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不一致而出现的纳税调整不及时问题。有些确实是个别企业想钻国家的空子,还有一些是政策宣传不到位的问题。在检查中,有相当一部分企业负责人和财务人员呼吁税务部门,对现行的税收政策(特别是调整、变动后的税收政策)多一些辅导和宣传,以减少因政策不熟悉造成的少缴税款的违法行为出现。  税务稽查不仅仅在于为国家挽回了多少损失,更在于通知我们的稽查完善、改进我们的管理,同时也使纳税人熟知税法、不敢去碰税法这根“高压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