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条收据岂能抵扣进项税额来源:法税网作者:日期:2008-02-26字号[ 大 中 小 ] 一、纳税人基本情况 Z市HX服饰有限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加工销售针织品、抽纱工艺品、塑料制品、服装鞋帽、床上用品等业务。该企业属于针织、服装企业,是Z市某针织集团公司下设的独立核算企业,产品定单由集团公司提供,生产的产品全部销售给集团公司,再由集团公司出口销售,财务核算健全。2003年主营业务收入7779418.13元,销项税额1322501.08元,进项税额874589.81元,进项税额转出16244.44元,应纳税额464155.64元,税负率5.97%.2004年1月1日至2004年9月30日主营业务收入4766151元,增值税销项税额810245.67元,增值税进项税额646765.73元,应纳增值税额163479.87元,税负率3.43%. 二、案件线索来源及查前分析情况 案件线索来源主要是通过计算机选案和人工筛选相结合。稽查人员在通过计算机对同行业的税负进行筛选时发现,Z市HX服饰有限公司2004年1-9月的税负仅为3.43%,而全市同期该行业的平均税负为5.95%,该企业税负与同行业平均税负之差为2.52%.稽查人员进一步对该企业不同年度的税负进行纵向比较发现,该企业2003年的税负5.97%,自2004年起,企业税负突然出现大幅下降,2004年1月1日至2004年9月30日税负仅为3.43%.税负的大幅下降使稽查人员对企业纳税的可信度发生怀疑,稽查人员认为有必要对企业纳税情况进行深入检查,以弄清企业税负突然大幅下降的原因。从企业产品的出口性质来看,企业销项税额问题应该不大,因此,稽查人员决定把企业是否存在发出商品未作销售和进项税额抵扣的真实性作为检查的重点。 三、纳税人违法事实和违法手段 通过对该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以下违法事实: 1.2004年2月至2004年9月付加工费,无合法凭证凭证列进项税抵扣税款151327.02元。 2.2003年1月至2004年7月购入原材料用于非应税项目(在建工程等),应转出而未转出进项税额4897.78元。 3.2003年2月15日发生非正常损失(产品被盗),被盗产品耗用的原材料进项税额未转出,不含税金额544元,增值税额92.48元。 4.2003年1月至2004年7月销售原材料未作销售,含税金额14052.46元,增值税额2041.81元。 5.2004年6月至2004年9月发出商品401115.73元(含税),未开发票,未提销项税58281.77元。 以上共计应追缴增值税款216640.86元。 四、检查中采取的检查方法和手段 根据检查计划安排,稽查人员对该企业2003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增值税纳税及发票使用情况进行了检查,并对2004年1月至9月份发出商品的情况进行实地检查。 1.在实地检查时,检查人员对该企业的生产工艺流程进行了深入的了解,发现该企业为了确保定单的完成经常将某个环节的某些加工委托给其他企业或者个体经营者。而个体业户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检查人员从加工费的抵扣入手,首先对该企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进行审核,没有发现问题,然后又将所有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的抵扣税额合计数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申报的抵扣数据进行了对比,发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抵扣数额比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的合计抵扣数额多出151327.02元。因此检查人员对该企业有关支付加工费的记账凭证进行了检查,发现了企业自2004年2月至2004年9月付加工费,无凭证列进项税抵扣税款151327.02元。经询问,企业财务人员解释:企业每年都会把一部分加工活放给社会闲散人员进行加工,然后按期收回成品,由于个体经营者无法提供我们需要的抵扣凭证,2003年企业的税负一直保持较高水平,自2004年2月份起,我们按对社会支付的这一部分加工费,比照农副产品收购业务进行了处理,按支付加工费的13%提取了进项税抵扣了税款。 2.稽查人员对该单位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查前分析、对比、测算,发现该单位2004年1至9月的税负率比上年同期下降这么大,有可能还存在着其他偷税嫌疑,因此,检查人员怀疑是否存在发出商品、未开发票、未提销项税的行为。为此,检查人员及时地深入到该公司的销售科、仓库保管处进行实地检查,结果发现了大量的交货单和仓库保管帐,然后与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等会计资料进行核对,结果在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上没有发现相关的记录,又经过对有关财务人员的询问核对,最终承认了“2004年6月至2004年9月发出商品401115.73元(含税),未开发票,未提销售项税58281.77元。”的违法事实。 3.检查人员在进行实地检查时发现该企业2003年新建车间两处,预计投资10多万元,而在对其2003年“在建工程”账户进行检查时,却发现其借方无发生额,在审核抵扣联时,发现部分抵扣联上注明的货物名称为:“钢材”、“水泥”、“机电产品”等,经过对财务人员的询问,最终承认了“2003年1月至2004年7月购入原材料用于非应税项目(在建工程等),应转出而未转出进项税额4897.78元。”的违法事实。 4.在检查该企业“产成品明细账”与“原材料明细账”时,发现了两个存在异常对应关系的会计分录: (1)借:营业外支出 贷:产成品; (2)借:现金 贷:原材料。 经过检查和询问,最终认定了“1.2003年2月15日发生非正常损失(产品被盗),被盗产品耗用的原材料进项税额未转出,金额544元,税额92.48元;2.2003年1月至2004年7月销售原材料未作销售金额14052.46元(含税),税额2041.81元。”的违法事实。 五、案件处理意见、依据和执行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9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二款和第六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9款、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做出如下处理处罚决定: 1.对第1项违法事实追缴税款151327.02元,并处追缴税款1倍罚款151327.02元; 2.对第2项违法事实追缴税款4897.78元,并处追缴税款0.5倍罚款2448.89元; 3.对第3项违法事实追缴税款92.48元,并处追缴税款0.5倍罚款46.24元; 4.对第4项违法事实追缴税款2041.81元,并处追缴税款0.5倍罚款1020.91元; 5.对第5项违法事实追缴税款58281.77元,并处2000元罚款。 以上共追缴增值税款216640.86元,罚款156843.06元,并按规定计算加收税款滞纳金。 六、工作建议及措施 1.在相同时期的同一地域,同行业不同企业之间的税负水平始终是衡量企业纳税真实程度的最重要的标志,从而也是稽查选案环节的[*{6}*]指标。值得引起高度重视。 2. 该单位用白条支付加工费抵扣进项税,这种现象虽然不是非常普遍,但是检查人员如果检查的不够细致,就很难发现问题,这就要求检查人员要在检查的深度和广度上下细功夫,应采取多种方法开展检查,要注重查前分析,不能就账查账,要把检查账簿、取得*9手资料、询问技巧、实地检查等方式有机结合起来,才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3. 切实做好税法宣传工作,特别是对一些新政策、新规定必须及时公告,引导纳税人认真遵守。同时强化税务机关内部管理,加大对税源监控人员和税收管理员的考核力度,以进一步增强其工作责任心,督促其做好对纳税人申报资料的审核,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将涉税违法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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