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总公司税收违法案分析来源:法税网作者:日期:2008-02-26字号[ 大 中 小 ] 商丘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于2004年6月10日至2004年6月20日对商丘××总公司2003年1月1日至2004年3月31日期间的纳税情况进行专案稽查,共查出应补缴税款2784371.77元,罚款376392.59元、滞纳金60392.08元,合计:3221156.44元。 一、案件来源 根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的工作安排,我们对商丘××总公司的纳税情况进行了全面稽查。 二、企业基本情况 商丘市××总公司为国有企业,是该市大型骨干企业之一,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现有职工4500人;经营范围:客运、货运及其他运输服务项目。2003年度主营业务收入272385461.57元,实现利润20921.20元,缴纳各税合计8444854.99元。 三、检查方法和案情 (一)挑选精兵强将,集中兵力,调帐与实地检查相结合 因该公司是我市纳税大户,局领导十分重视,为查清问题,我们根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要求,对该公司2004年1月至3月的帐册采取实地,将2003年度全部帐册调出,集中兵力和时间组成专案组,采取“全面出击,重点突破”的方法,大打“歼灭战”。 (二)顺查与逆查相结合 针对该公司帐簿、凭证较多,帐制健全的特点,我们集中人力,先从全部凭证查起,分组分任务进行详查,然后汇总,再由报表、帐簿,到凭证汇总,做到大小问题一起查,芝麻西瓜一起抓,尽量做到没有遗漏。 (三)检查与宣传相结合 我们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详细向企业讲解查出问题所在及整改办法。由于宣传到位,企业对查出的问题心服口服,表示以后积极学习税法,照章纳税。 四、违法事实及手段 (一)企业所得税方面 1、反映利润,不申报纳税、 2003年账面利润20921.20元,核实应纳税所得额20921.20元。该公司示进行纳税申报,已纳税企业所得税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应补缴企业所得税3765.82元。 2、故设迷障,隐匿收入。 商丘市××总公司2004年*9季度账面反映利润388893.32元,经检查发现企业通过“资本公积”帐户隐瞒收入 即在收到市财政局拨更新改造补助时: 借:银行存款贷:资本公积 将补贴收入直接记入“资本公积”帐户,不反映收入199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七款、《财税字[1995]8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等问题的通知”》文件之规定,该补贴应计入收入,并入应纳税所得额。核实2004年*9季度应纳税所得额587893.32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应预缴企业所得税194004.80元,已预缴企业所得税0元,应补企业所得税194004.80元。 (二)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方面 1、隐瞒事实,编造虚假计税依据,少缴税款。 该公司2003年取得营业收入272385461.57元,而该公司纳税申报表上申报的虚假计税依据为263525227.33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9条、第二第、第四条之规定,该公司应纳营业税;8171563.85元,已纳营业税7905756.82元,应补营业税265807.03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应缴纳城建税:572009.47元,已纳城建税527301.06元,应补城建税48707.87元。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应缴教育附加:245146.92元,已纳教育费附加236871.08元,应补教育附加8275.84元。 2、2004年取得营业收入120508276.02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9条、第二条、第四条之规定,应纳营业税:3615248.28元,已纳营业税2108970.93元,应补营业税1506277.3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应缴纳城建税:253067.38元,已纳城建税144409.94元,应补城建税108657.44元。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应缴教育附加:108457.45元,已纳教育费附加63269.13元。 (三)车船使用税方面 1、以假乱真,心存侥幸,蓄意偷税。 2003年度“固定资产”帐簿中应税车辆计税数量和吨位登记较少,而该公司实际拥有乘人应税汽车11座至40座1092辆,拥有货车吨位8642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9条、第二条、第六条的规定,应纳车船使用税520400元,已纳车船使用税160120元。应补车船使用税360280元。 2、2004年*9季度拥有乘人应税汽车11座至40座1092辆,拥有货车吨位8642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9条、第二条、第六条的规定,应纳车船使用税130099.99元,已纳车船使用税0元。应补车船用税130099.99元。 (四)房产税方面 1、帐簿登记不实,瞒天过海 2003年初自用应税房产原值1636503.55元,经检查发现有部分新增房屋未入帐,经核实2003年元月份新增自用应税房产原值68135.90元,2003年3月份新增自用应税房产原值95499.24元,2003年5月份新增自用应税房产原值13927576.55元,2003年7月份新增自用应税房产原值383960.78元,这些新增房屋已全部投入使用,并已验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9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第、第七条的规定,应纳房产税84461.92元,已纳房产税65066.19元,应补房产税19395.83元。 2、2004年*9季度自用应税房产原值16111676.02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9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七条的规定,应纳房产税21115.48元,已纳房产税12000元,应补房产税9115.45元。 (五)土地使用税方面 1、帐证不符,申报不实,偷税严重 对该公司帐簿与土地使用证严格审查核对,发现帐簿登记的土地面积小于土地使用证的面积,该公司实际拥有一等应税土税共31115.5平方米,三等应税土地共72048.25平方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及商丘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及税额标准之规定,应纳土地使用税119869.60 元,已纳土地使用税65041元,应补土地使用税54828.60元。 2、2004年*9季度拥有一等到应税土地共31115.5平方米,三等应税土地共72048.25平方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及商丘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及税额标准之规定,应纳土地使用税29967.40,已纳土地使用税0元,应补土地使用税29967.40元。 五、税务稽查处理结果 根据以上违法事实,我局依法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1、对该公司2003年度不进行纳税申报企业所得税3765.82元限期缴纳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对上述税款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按日加收96.03元的滞纳金。 2、对该公司2004年*9季度应预缴而未预缴的企业所得税194004.80元,限期缴纳入库。 3、对该公司2003年度所偷土地使用税54828.60元、房产税19395.83元、车船使用税360280元限期缴纳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对上述税款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分别按日加收4413.70元、1561.36元、29002.54元的滞纳金。 4、对该企业2004年*9季度未缴纳的土地使用税29967.40元、房产税9115.48元、车船使用税130099.99元责令限期缴纳入库。 5、对该企业2003年所偷的营业税265807.03元、城建税48707.87元、教育费附加8275.84元期缴纳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对营业税,城建税分别按日加收21397.47元,3920.98元的滞纳金。 6、对该企业2004年未缴纳的营业税1506277.35元、城建税108657.44元、教育费附加45188.32元限期缴纳入库。 六、本案的一些启示 1、小税种引不起企业足够重视。目前有些企业,特别是一些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仍然对地方小税种重视不够。认为税负轻,即便被查出也不会因补交税款引起资金紧张,因此,在自核自缴中常出现差错。 2、要继续加强日常税务管理,加强对企业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的监督审查工作,了解掌握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及时对纳税人进行政策辅导,定期对纳税人纳税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应纳税款及时足额缴纳入库。 3、加大执法力度,严格按照税收政策办事,对检查出的问题,该补缴税款的补缴税款,该罚款、加收滞纳金的必须严格执行,禁绝以补代罚、以罚代刑、姑息养奸,避免形成恶性循环。 4、继续加大税法宣传的广度和深度,保证税法宣传及时到位。通过丰富多彩的宣传形式,“送”法到纳税人,使纳税人明白自己的权利和义务,自觉依法纳税。 5、坚持税务机关的独立执法权和税收主管权,依法行政,利用合法手段,克服外界干扰,摆脱行政干预,坚持独立的税收执法权,从而规范税收征管,依法治税。 6、加强税务人员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税务人员的整体素质。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类型与形式也日益多元化。税务人员只有不断提高自身素质,才能适应新形势,面对新问题,有效地打击税收违法行为,维护国家权益。 案例点评: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查处方法得当,对企业隐匿收入的检查较为细致、深入,对查处类似案件有一定示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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