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售产品有名堂 不计收入计往来来源:中国税网作者:萧文 龚若梅 刘宏宇 胡清水日期:2008-03-12字号[ 大 中 小 ]   “这家企业所偷逃的税款就是通过‘二级账户’流失的。”近日,河南省新安县国税局依法对一家企业作出补缴税款95240.75元,罚款47620.42元,加收滞纳金42477.37元的处理。据了解,这家企业为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将转售的电力和材料不通过收入账户核算,而是通过“其他应收款”“应收账款”等往来账户核算,直接导致偷税。  日常检查发现疑点  这是一起通过日常检查发现案件线索的案件。被查企业主要从事硅石原料及制品等产品的生产销售。稽查人员在检查该企业的“其他应收款”账户时发现,企业设置了“某安装材料”和“农用电”两个“二级账户”,这两个账户分别记载着“分摊某安装材料”、“分配农用电”事项。  再细查相关的凭证,发现企业2004年12月将“待摊费用——待摊机修材料”账户借方余额113441.67元转入“其他应收款———某安装材料”账户。  企业财务人员对此的解释是,转入“安装材料”是因为购进时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抵扣进项税,故在结转时也未计提销项税。而“分配农用电”是周围农户用电,财务人员解释说已计提销项税。  通过细查浮出水面  发现线索后,检查人员开始了深入细致的检查。  经查,该企业2004年12月某凭证记载,将“待摊费用——待摊机修材料”账户借方余额113441.67元转入“其他应收款———某安装材料”账户。经查询“待摊费用———待摊机修材料”账户,其中有98418.76元属于向某项目销售材料,未计收入账户,未计提增值税销项税。依据税法规定,该销售材料应计提销项税16731.19元。  稽查人员再依据发现的“农用电”情况,细查其电费分摊凭证,发现不但农用电未计提销项税,该企业还将其有关联关系的某耐火厂用电也分摊入“其他应收款———某耐火厂”,相邻的某市建一公司用电计入“应收账款———洛阳某市建一公司”。  现已查明,该企业2002年1月~2003年9月转售电力共计收取电费461820.95元,均计入其他应收款、应收账款等往来账户,未在账簿上列计收入,未计提增值税销项税。依据规定,该销售电力行为应计提增值税销项税78509.56元。  事实面前补缴税款  在事实面前,该企业不得不承认,其转售电力和材料未计提销项税的事实,少缴增值税95240.75元。  新安县国税局稽查局依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上述在账簿上不列、少列收入,造成少缴应纳增值税涉嫌偷税,决定除追缴该少缴税款95240.75元外,并处以0.5倍罚款。并依法从税款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据悉,该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共计补缴入库款项218630.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