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江某进出口有限公司骗取出口退税案例来源:作者:日期:2008-03-21字号[ 大 中 小 ]   (一)、违法事实  该案为公安经侦移送案件,我们接到稽查任务后,于06年2月28日对该公司下达了税务检查通知书,调取了03-05年度帐证资料及有关单据。 根据公安经侦移送案卷提供的线索,我们首先对该公司2003年7月份接受浦江╳制衣厂开具的四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进行了调查取证,取得了该公司涉嫌接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的部分证据,同时通过对浦江╳制衣厂的拓案检查,使证据进一步得到了完善。另外在单证检查中,我们发现该公司2003年度有三份出口货物报关单内容存在疑点,通过与公安经侦同志一起赴达飞轮船(中国)船务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马士基(中国)航运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外调取证,发现这三份出口货物报关单及其相应核销单、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货物品名与进口国货物到达港提运单上所列货物名称不符。通过内查外调,查明该公司主要存在以下税务违法事实:  (1)2003年4月27日,该公司出口货物一批,货物名称为化纤制针织男长裤,数量13920件,总价43848美元,出口目的国俄罗斯,报关单号513690015,核销单号339590873,并取得由浦江╳╳制衣厂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四份,开票日期2003年7月14日,金额357904.60元,税额60843.78元,价税合计418748.40元。  经查,在43848美元的货款中,有36600美元是骆╳于2003年4月9日从俄罗斯汇到该公司的货款,并在 03年4月10日由该公司支付给洪╳(实际按36600*8.2648=302491.68元支付),浦江╳制衣厂仅有7248美元的货款。在以上四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当天,该公司支付浦江╳制衣厂货款汇率差额50176.72元(43848*9.55-302491.68(骆╳货款)-8000*8.26)。因此,这批货物出口中,浦江╳制衣厂仅仅取得7248美元(折合人民币7248*8.26=59868.48)的货款和50176,72元差额,但开具了43848*9.55=418748.4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该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四份的税务违法事实。  综上所述,该公司取得浦江╳制衣厂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计金额357904.60元,税额60843.78元,已申报出口退税并取得退税款60843.78元,已构成骗取出口退税。  (2) 2003年11月28日,该公司报关出口阿尔及利亚货物一批,出口男式上衣4800件,总价24960美元。该批出口货物的核销单号为33A5310506,报关单号为043661681,并取得由浦江╳制衣厂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税额34634.67元。该笔进项税额已申报抵扣,已申请退税。  经检查,该批货物报关单、核销单及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货物名称与进口国货物到达港提运单(号码NPOSB5740)所列货物品名不符[提运单上货物名称为 glove(手套)],货源不实,出口业务成交逻辑关系有明显疑问,违反国家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规定,造成多退增值税34634.67元。  (3)2003年11月28日,该公司报关出口阿联酋货物一批,出口男式上衣23000件,总价105800美元;出口男式长裤17835件,总价53505美元,合计159305美元。该批出口货物的核销单号为33A5310505,报关单号为043661697,并取得由浦江╳制衣厂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7份,税额221052.71元。该笔进项税额已申报抵扣,已申请退税。  经检查,该批货物报关单、核销单及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货物名称与进口国货物到达港提运单(号码NPOSB5675)所列货物名称不符[(提运单上货物名称为sewing thread缝纫线)],货源不实,出口业务成交逻辑关系有明显疑问,违反了国家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规定,造成多退增值税221052.71元。  (4)2003年11月28日,该公司报关出口阿尔及利亚货物一批,出口男式上衣11130件,总价35616美元。该批出口货物的核销单号为33A5310507,报关单号为043662457,并取得由浦江╳制衣厂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税额49421.01元。该笔进项税额已申报抵扣,已申请退税。  经检查,该批货物报关单、核销单及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货物名称与进口国货物到达港提运单(号码CMANP85330)所列货物名称不符[提运单上货物名称为 ordinary shoes(普通鞋子)],货源不实,出口业务成交逻辑关系有明显疑问,违反了国家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规定,造成多退增值税49421.01元。  (二)、处理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9款、《*6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照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9条*9款之规定,该公司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已申报出口退税并取得退税款60843.78元,构成骗取出口退税,应予以追缴,并处以已退税款60843.78元1倍的罚款,计60843.78元。根据国税发[1999]228号第三款、国税发[1994]146号第二款*9项规定,对取得报关单与货物提单所列品名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4份,已申报出口退税305108.39元,予以追缴。  (三)、其他说明事项  该公司以上税务违法事实是由多方面原因引起的,如在出口业务的操作上不规范,名义为自营出口,事实上部分出口业务没有实际参与其中,只是提供报关出口所需资料,对供货企业的生产能力不了解,对货源的真实性无法准确掌握;在报关所需的单证资料保管上不严格,容易使报关所需单证流入不法分子手中等。因此该公司今后应进一步规范出口业务操作程序,严格对供货企业的生产能力、货源真实性的审核,加强对报关单证的管理,在出口业务办理和财务管理上符合国家有关出口退税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