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进原材料转手销售不记账偷逃增值税来源:作者:日期:2008-04-07字号[ 大 中 小 ]   一、基本案情  2005年6月,M县国税局稽查局在废旧物资回收、生产企业的专项检查中,开展了对M县某铜铝材有限公司2004年度增值税缴纳情况的检查。  M县某铜铝材有限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废铜、废铝等的生产加工业务。该企业2004年度实现销售收入33403116.85元,销项税额5678530.09元,进项税额135140.41元,进项税额转出5364875.89元,应纳增值税额313654.70元,税负率0.94%.  检查人员首先与企业法人代表、财务负责人等相关人员进行座谈,针对用废生产企业在废旧物资的购进方面普遍存在的涉税问题及税负率明显偏低的特点,对其原材料——废旧金属的来源渠道进行了重点掌握和了解。在此基础上检查人员初步制定了检查方案,即以顺查法为主,详细检查企业提供的帐簿、凭证等资料,检查重点放在原材料的购进、产品生产销售等环节。  查阅该单位账簿时,稽查人员发现,该纳税人2004年9月购进废铜55.3吨,支付价款1548348.25元,申报抵扣进项税154834.83元,但此笔购进业务未在“原材料”明细账反映。带着疑问,稽查人员进一步深入查证,发现“银行存款” 日记账9月份有金额1548348.25元的借方发生额。稽查人员随即对企业财务负责人进行询问,原来是企业购进的这一批原材料质量、型号不合格,无法投入生产使用,企业便在未入库的情况下转手原价销售处理;但企业抱着侥幸心理没有计销售收入,未计提增值税销项税224973.68元。事实面前,企业法人代表和财务人员不得不承认偷税真相。  二、案件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9款的规定,对该纳税人上述行为定性为偷税,决定追缴增值税224973.68元, 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并处以所偷税款50%的罚款即112486.84元;依据《*6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3号)的规定,将该案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目前,该案税款、滞纳金、罚款已执行完毕。  三、案情分析  该企业的偷税问题,再次暴露了部分企业纳税意识淡薄和在纳税问题上存在的侥幸心理。特别是私营企业主受经济利益的驱使,不惜采取各种隐蔽的违法手段进行偷税,侵占国家利益,扰乱正常经济秩序,破坏公平竞争的原则。  此案例告诫各纳税单位,应认清当前的形势,随着征收手段的不断改进和稽查力量的不断加强,纳税人偷税的查处率在不断提高,偷税的成本和危险在不断加大,偷税已日渐成了企业不合算的“成本支出”!同时,也提醒税务部门在今后的工作中,应加强对税法特别是征管法的宣传,提高公民的依法纳税意识,营造和谐诚信的纳税环境。  四、稽查建议  通过这一案件,反映出在我们的税源管理方面还存在日常监控不到位的问题。对此,我们提出如下征管和稽查建议,以进一步防范和打击类似案件:  一是强化监控。特别对一些产销两旺,但纳税额较少以及出现异常申报的企业,可以由监控人员实地查看,从外围调查,全面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或请纳税评估部门采用评估手段进行分析,找出疑点,及时调整。发现涉嫌税收违法行为需要立案查处的,要按规定及时移交稽查部门处理。  二是稽查人员对一些私营企业进行检查时,因私营企业财务核算相对不太规范,帐簿之间勾稽关系对应往往不大严谨,应该采取详查法,认真核对账账、账证、账表之间的对应数据,从中可以发现是否设立“两套帐”,是否销售不入账,由此发现疑点,找出突破口,避免检查走弯路,提高检查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