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挥税务稽查职能 促进集团公司税收管理精细化来源:作者:日期:2008-04-09字号[ 大 中 小 ]   Z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于2004年3月份开始,组成8个检查组20余人对ZD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2——2003年的增值税申报缴纳情况进行了检查,查补增值税551万元、罚款128万元、加收滞纳金53万元,共计入库732万元。该局针对该集团公司生产经营核算方式,采取切实可行的检查方法与技巧,发现了存在的问题,并认真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提出加强征管的针对性措施,较好地发挥了税务稽查的职能作用,促进了集团公司税收精细化管理。  一、基本情况  ZD矿业(集团)公司是以煤炭开采为主,经营范围包括机械制造、化工、电力、建筑、铁路运输等大型企业集团,所属各单位分布在Z市和J市两市境内,共有企业60户。其中:J市境内有4户(增值税在J市分别独立申报缴纳);Z市境内有56户。该集团公司2003年底固定资产57.18亿元,职工63732人,年产原煤1500余万吨,2003年实现销售收入60.78亿元,实现利润11.7亿元,实现增值税4.8亿元。该集团公司所属独立核算单位有16户,增值税管理分别由其所在地国税机关管辖。纳入统一核算盈亏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有40户,主要由煤矿、供应、运输、供电、销售、基建、机械制造以及医院、中小学校、幼儿园、党校等单位构成,各单位分别设置财务账簿,但不具备法人资格,其中32户增值税纳税单位其实现的增值税均由集团公司统一到Z市高新区国税局汇总缴纳,汇总缴纳方式为:1、税务登记和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依法分别办理税务登记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2、发票管理。ZD矿业集团及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分别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Z市境内企业之间结算不开具发票,使用《内部结算单》。3、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四小票”采集及抄报税。由各非独立核算单位分别认证、进行“四小票”采集和抄报税。4、纳税申报管理。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只申报不纳税,申报数据都存入CTAIS,所属企业申报数据作为核实汇总申报的依据,实现的增值税由集团公司汇总缴纳。  经过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研究发现,该集团公司目前的增值税汇总缴纳模式还存在一些问题,有些问题在日常税收管理中不能及时发现,不利于加强税源监控,同时也不符合当前“一窗式”管理的要求。因此,Z市国税局在对该集团公司进行税务处理、行政处罚的同时,也改变了原有的税收管理模式,对其所属各单位分别实行独立申报纳税管理,取消其成员企业之间的内部结算单制度。新的申报模式进一步加强了对集团公司及其所属企业的税源控管,促进其会计核算的规范化,切实解决了原有汇总缴纳增值税带来的多头申报、税源难监控、无法进行票表税稽核等问题,也促进了税收管理的精细化、科学化。  二、检查方法及发现的问题  在检查前,经分析认为其下属的各企业(包括从事铁路运输、建筑安装等非增值税纳税单位)之间发生业务时在会计处理上采取内部往来核算的方式,很容易发生应视同销售而未作视同销售、应转出进项税而未作进项税转出等问题。另外,据了解,该集团公司还存在向有关部门无偿赠送冬季取暖用煤等情况,因此我们将此类业务是否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金作为检查的重点内容之一。在确定了检查重点后,首先是分组对其所属单位逐个进行检查,发现可疑内部交易时,各组相互配合查证,最后汇总分析。经检查,发现该集团存在利用少计收入、视同销售、混合销售以及取得价外费用等未按规定计提增值税;外购货物用于集体福利、非应税项目时未按规定转出已抵扣进项税额;还存在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取得不符合规定的货运发票和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及未按规定期限申报缴纳税款和适用税率错误等问题。检查中主要采取了以下方法。  (一)在少计收入方面的检查  由于该集团公司下属众多非独立核算单位和独立核算单位,它们之间互相提供货物及应税劳务应区分为内部收入和外部收入,但在实现应税收入时很容易混淆。在检查时,对该集团公司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向独立核算单位以及向本集团以外单位提供货物和应税劳务是否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对生产和材料供应部门主要检查外部往来、资金往来、材料及产品的去向;对综合和后勤供应部门,主要检查对集团外部提供水电气等情况是否按规定计提了增值税。如检查发现:①供电工程处为独立核算的电厂提供线路修理应税劳务未作收入,直接冲减内部往来,账务处理为:借:内部往来,贷:其他业务支出。  ②所属某煤矿以煤炭抵偿某工程处工程款,未作收入,未计提增值税,而直接计管理费用,账务处理为:借:管理费用,贷:其他应收款。  (二)对视同销售方面的检查  主要检查该集团综合和后勤供应部门将本集团自产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及对外捐赠等内容。重点检查企业与所属医院、学校等单位之间的往来账,集体福利账。如检查发现机关服务公司为医院等非增值税纳税单位供暖,直接冲减制造费用,未计提增值税,账务处理为:借:内部往来,贷:制造费用。另外,据了解,该集团存在无偿赠送取暖用煤未记账情况,检查中对煤炭生产单位的出矿记录与销售明细账核对,发现所属四个煤矿对外赠送煤炭未记账。  (三)对混合销售方面的检查  主要检查企业在销售货物的同时是否涉及提供非应税劳务。如检查机械制造单位在对外进行加工制造并提供安装时收取的安装费收入是否并入销售收入计提增值税;检查材料及产品销售单位对外销售时是否同时提供运输服务。针对这种情况检查被查单位的收入账簿、往来账簿、现金或银行存款账簿,看其收入金额与所对应往来金额或所收款项金额是否相符。检查发现:机械厂对外销售机械并提供安装,取得安装劳务收入,未作为增值税应税收入,未计提增值税,其账务处理为:借:应收账款,贷:其他业务收入。  (四)对价外费用方面的检查  主要检查企业在销售货物的同时是否收取了属于价外费用的收费项目,如销售煤炭时的装车费、煤炭运输中收取的专用线维护费等。针对这种情况通过检查被查单位的收入账簿、往来账簿、现金或银行存款账簿,看其收入金额与所对应往来金额或所收款项金额是否相符。如检查发现:煤款中心收取专用线维护费,未计收入,直接计往来,账务处理为:借:应收账款,贷:应付账款。  (五)对销售价格方面的检查  由于该集团下属非独立核算单位之间转移货物不作销售处理,因此往往以成本价结转。有时在对集团公司所属独立核算单位销售货物时也以低于正常销售价格销售,这种关联方交易定价不符合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详细检查了企业的销售明细账及销售发票中的销售单价,将其向集团所属独立核算单位的销售价格与对其他无关联单位销售的同类货物的价格进行比较,发现销售价格明显偏低的,按税法有关规定进行了调整。  (六)对进项税额方面的检查  该集团公司实行由供应部门统一采购材料,然后再分配给使用单位,因此有些材料在购进的时候不能确定其用途,只有在分配、使用时才能确定是否属非应税项目或非应税单位使用。检查时,对材料的供应、分配、使用整个过程逐步进行顺序检查。检查采购环节时,看有没有购进大型设备等固定资产,或者是把固定资产拆分成零配件以后抵扣进项税;检查分配环节时,主要检查货物的流向,看是否是学校、医院等单位使用,如果是学校、医院等单位使用的材料,是否按规定转出了进项税;检查使用环节时主要检查货物的用途,检查其用于非应税项目时是否转出已抵扣的进项税额;针对上述情况检查供应部门与学校、医院等单位之间的往来账簿;生产环节的生产成本、在建工程;材料加工单位加工后的产品用途。如检查发现:①机械厂将购进货物用于在建工程,未转出进项税,但其账面上不结转在建工程,而计入“其他应付款”科目,其账务处理为:借:其他应付款,贷:原材料。  ②机关服务中心收取ZD矿业集团党校用水用电款而未作进项税额转出。  (七)对其他方面的检查。  通过对ZD矿业集团及下属单位的财务报表、增值税申报表、账簿、凭证、发票的使用情况的检查,还发现该集团公司取得不符合规定的运费发票抵扣进项税、销售货物错用增值税税率造成少缴增值税以及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等情况。  三、案件反映的问题及改进措施  (一)案件反映的问题  由于该集团公司规模大、分支机构多、核算层次多、纳税环节多、税款计算复杂,在2001年以前采取“分级核算、集中缴纳”的税收管理方式。即各二、三级核算单位把实现的应缴税金汇总到集团公司,由集团公司集中申报缴纳。集团公司申报增值税时,只把二、三级核算单位的应缴税金汇总填列到纳税申报表中的“代扣代缴税额”项目栏,其他项目如销售收入、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等财务指标均不反映。2001年,Z市高新区国税局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财务核算的状况,对原有征管方式进行改进,实行“分级核算、三级申报、逐级汇总、集中缴纳”的增值税管理办法:1、应缴的增值税额由集团公司汇总申报、集中缴纳。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对外发生的销售货物及应税劳务,均由集团公司统一向Z市高新区国税局申报纳税。集团公司所属的二、三级核算单位只核算本级的销售收入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和应缴纳增值税,并如实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实现税款,逐级向集团公司汇总。2、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采取三级核算、逐级申报。各二、三级核算单位首先对本级发生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和应缴增值税额等项目进行明细核算,按月将这些纳税指标通过内部往来结转上报,同时填制、报送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和附列资料。然后,集团公司依据二级核算单位报送的汇总纳税申报表及附列资料进行汇总,填制全集团公司的汇总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和附列资料,上报税务机关。这种模式在当时的经济发展和税收管理条件下,曾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具有便于税收统计、操作简便、纳税资金充足、认证工作量小、节约税收成本等特点。但是随着税收征管改革的不断深入,这种管理模式存在的问题逐渐暴露出来。  一是不能及时监控所属各单位税负变化情况。由于该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分别有各自独立的财务账簿体系、分别以各自独立的税务登记号进行专用发票认证、四小票采集和抄报税,在汇总缴纳增值税时不能进行有效的票表税稽核比对,无法掌握集团所属各单位税负情况,不能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在税源监控上产生盲区。  二是税收检查工作量大。在汇总缴纳模式下,其成员企业之间实行内部结算单制度,在日常税收管理及对所属单位单独进行税收检查时,很难发现问题,只有对所有成员单位进行全面检查才能发现。而实行新的征管方式后,取消其内部结算单制度,各成员企业之间发生业务往来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这时,可以单独对某一企业进行检查。  三是不适应“一窗式”管理的要求。在汇总缴纳模式下,矿业集团的汇总申报表上的数据与各单位抄报税、认证的进销项税数据无法进行逻辑稽核比对,申报表上的数据真实性无法证实。所属各单位申报表反映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虽然能够与抄报税、认证系统进行稽核比对,但是不能完整反应各单位的真实生产经营税负情况,不便于纳税评估分析。比如,矿业集团所属材料供应部门负责整个集团的材料采购,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认证抵扣。向所属各单位供应材料时,使用内部结算单,不计提销项税额,申报表上只反映进项税额留抵。  (二)改进措施  综上所述,根据检查发现的问题可以看出,该集团所实行的增值税汇缴模式不适应当前“一窗式”管理和加强税源控管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煤炭行业的增值税精细化管理,根据鲁税一[1994]53号文件规定:“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地(市)的,其纳税地点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地(市)级税务机关确定。”该市国税局决定,对ZD矿业集团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实行增值税独立申报纳税管理:  1、各企业单位不论工商登记形式如何,均实行独立税务登记管理。  2、各企业一般纳税人认定,实行独立防伪税控号码。  3、各企业独立领购发票(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取消现行在Z市境内企业发生业务开具《内部结算单》,改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4、各企业独立实行抄报税、认证。  5、各企业独立核算税金,独立申报纳税。  独立申报缴纳后,就是将其断裂的增值税管理的链条连接起来,促进集团公司所属单位会计核算的规范化,切实解决了集团公司集中纳税带来的多头申报、税源难监控、无法进行票表税稽核等问题,进一步加强了税收基础管理,堵塞了税收漏洞,提高了税收征管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