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产品虚购虚耗 偷逃增值税来源:作者:日期:2008-04-15字号[ 大 中 小 ]   一、基本案情  H市YC木制品有限公司,外资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业务为加工桐木板出口日本、韩国,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财务核算基本健全。2003年度产品销售收入20427205.34元,出口退税额2116283.30元,出口产品递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593375.74元,免、抵、退货物应退税额1552906.56元,年度进项税额2470038.13元,进项税额转出817450.74元,期末留抵税额99674.83元,税负率为4.9%.2004年3月份,根据微机选案,D县国税稽查局对该单位2003年度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  在检查前,检查人员对该单位的生产和纳税情况进行了分析,微机选案的疑点是低于平均税负,但平均税负率是大范围同类行业税负的平均值,存在个体差异,仅能作为参考;同时了解到,该单位生产和投资规模逐年增加,但通过综合软件查询,帐面上一直显示亏损,属于亏而不倒企业,又鉴于该企业是以农业产品为原料,进项税额自开自抵,期初、期末存货相差基本持平。因此,该企业疑点较大,且主要集中在农业产品虚购虚耗上。在充分查前分析的基础上,检查人员调取了该纳税人2003年度的帐务进行检查,发现财务核算比较简单,也未发现明显的问题,只是没发现下脚料的收入,根据分析疑点核实了企业的投入产出比例,但全县仅此一家加工该产品的企业,不具有可比性。检查人员带着疑点深入企业进行了实地调查,首先了解了企业的生产工艺,发现整个加工过程只是将桐原木去根、梢、边、皮,截成一定长度的木段,进而解成一定宽度的桐木板,规格按木板的厚度分为17个品种,最厚的8厘米、最薄的9米粒,从木段的中间截取最厚的,依次类推,刨光后出口,在调查的过程中,向工人了解了原木对成品的投入产出比大致应该在1.5比1左右。在车间发现了部分边角废料,同时发现有专人在整理,便进行询问,说是同属于废料的刨花、锯末和边角料的销售价格不一样,整理出来好多卖钱,又细问价格,说是刨花0.1元/斤、锯末0.07元/斤、板子的下脚料0.4元/斤。掌握了*9手资料后,检查人员制定了从下脚料入手、倒挤投入产出比例来突破的检查方案。  询问企业法人代表下脚料的销售情况,法人代表开始吱吱唔晤,说是不卖钱,都让附近的村民拉走了,检查人员向其出示了掌握的证据,当事人可能是出于废料销售的金额较小、补税也无足轻重的考虑,最后承认:专门有人整理销售,货款用于支付了不便下帐的费用,具体数额不清楚,随即对负责整理销售的人员进行询问,在检查人员心理攻势和询问技巧面前,废料销售人员为说明自己在经济上的清白,提供了记录废料销售流水帐的笔记本,清楚地记有销售的品种、数量、金额。检查人员称取了一定体积木板的重量,换算出了该单位木材的比重为0.59克/立方厘米,将收购的原木按木材的比重换算成重量,减去销售废料的重量,再按比重折合成成品板的体积与产成品帐上的成品数量相比对,发现有一定的差距,为使其更有说服力,检查人员又去临近的C县去调查同类行业的投入产出和税负情况(D县境内该类企业仅此一家,临近的C县较多),经综合分析,和推算的结果接近。在大量的证据和威势面前,企业法人代表承认了虚开农业产品收购发票抵扣税款的违法事实,并提供了虚开的数量和金额的证据材料。原来,该单位为了少缴增值税和帐面显示亏损不缴所得税,在2003年6-12月份开具农业产品收购发票虚购桐木828.788立方米,虚列进项税额72331.38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三)款及财税[2002]12号文件规定,该进项税额不予抵扣;销售边角废料3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9条、第二条第(二)项、第五条应提未提销项税额4141.59元。合计少计增值税76472.97元。  二、案件处理  该企业虚购虚耗农业产品多计进项税额、销售废料产品少计销项税额属于偷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经稽查局提请,县国税局审理委员会审理决定,除责令补缴所偷税款外,处以所偷税款三倍的罚款,纳税人按期缴纳了税款和罚款,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复议和诉讼。帐务处理如下:  1、查补税款:  借:现金632868.19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556395.22   应缴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76472.97  2、转入未缴税金:  借:应缴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76472.97   贷:应缴税金—未缴增值税76472.97  3、交纳税金:  借:应缴税金—未缴增值税76472.97   贷:银行存款 76472.97  4、缴纳滞纳金:  借:营业外支出4550.14   贷:银行存款4550.14  三、案例分析  农业产品收购加工企业因其与生俱来的特性:购进原材料进项税额自开自抵,且量大面广,使其成为税务管理的独特群体和税务稽查的“老大难”,原材料虚购虚耗又是这类企业虚列进项税额的主要手段,但这类企业的偷骗税问题并不是“泥牛入海”、无迹可循,如原材料的投入和产成品的产出大都有一定的比例关系,有的还有行业标准,有的虽然没有行业标准,但也可以通过日常的管理经验测算出一定的比例范围,虽然只是一般性的标准,会随着个体的差异而变化,但它为税收稽查提供了依据,不难想象原材料购而不耗将造成存货逐年增加、虚购虚耗势必改变投入产出的比例关系,进而可得出这样一个结论:比例倒挂一定存在虚列进项问题,比例过小就有虚开销售专用发票的嫌疑。  对于税务检查人员,就要求做好查前分析,认真收集企业的信息,了解企业的生产工艺和流程,做到心中有“数”;在检查过程中,必要时进行实地调查,掌握*9手资料,同时辅以数学、物理知识进行科学的推理,以期找出疑点;再就是要找准突破口,在企业整个虚假证据链条中,总有薄弱环节,就要寻求各种手段突破这个薄弱环节,也使其他虚假证据不攻自破(该案中的边角废料环节)。  俗话说“法无定法”,检查方法也要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创新,“魔高一尺、道高一仗”与违法犯罪分子斗智斗勇,才能取得税收稽查的成效和显示打击涉税犯罪的威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