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饭店未申报纳税稽查案例来源:作者:日期:2008-05-30字号[ 大 中 小 ]   案情:某税务局(县级)2007年8月15日在实施税务检查中发现,辖区内某饭店自2007年2月10日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以来,一直没有办理税务登记证,也没有申报纳税。根据检查情况,该饭店应纳未纳税款1500元,税务所于8月16日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责令大众饭店8月20日前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并处以500元罚款。  2、补缴税款、加收滞金,并处不缴税款1倍,即1500元的罚款。  处理依据:  1、根据《税收征管法》第60条的有关规定:“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2、根据《税收征管法》第64条的有关规定:“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