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技术查账 破获酒店两套账来源:作者:日期:2008-06-26字号[ 大 中 小 ]   近日,稽查局接群众举报,称本市某酒店有偷逃税款的行为。根据这一情况,稽查局立即通过征管信息系统调阅了该企业的资料。通过分析了解该酒店的纳税经营情况,稽查局决定成立专案组,全力展开检查。第二天上午十点专案组统一行动,奔赴该酒店进行税务检查。  疑点重重,沉着应对  正值中午饭时间,为了不影响酒店的日常经营,稽查人员没有惊动正在用餐的客人,而是立即找到餐厅经理,按照法定程序向其说明来意。与此同时,稽查人员立即分成三个检查小组,对该酒店的一楼、二楼收银台及其位于餐厅背后的二楼财务室进行布控,以防止企业人员转移重要涉税资料和销毁重要证据。对餐厅和大堂客服中心的检查进展很快,但稽查人员仅仅发现了几本已经填开的收据,其他都是一些日常点菜单据和客人住宿情况登记资料。*5的问题可能出在财务室,于是另外两个小组人员立即赶赴财务室支援。果然,该企业的核心管理人员都在财务室办公,但是几乎所有的员工不是推说电脑坏了,就是借口说原来的财务经理辞职了,总经理生病没上班,自己是新来酒店的什么都不清楚等等,拒不配合检查。这一切引起了稽查人员的怀疑。  斗智斗勇,柳暗花明  稽查人员打电话通知该酒店总经理立即过来,以配合税务机关开展检查。酒店总经理来后,财务人员的态度有了改善,打开铁柜,翻出一本本账册和凭证。虽然该酒店总经理一直信誓旦旦地表示目前能提供的资料都已经提供,再无任何隐瞒,但机智的稽查人员通过对财务人员的询问和核对有关账册资料,发现该公司提供的账册和凭证少得可怜,个别月份居然没有凭证,这与酒店的规模和经营情况很不相符;再综合分析企业人员先前闪烁其辞的种种可疑行为,稽查人员断定这其中必有隐情。他们一边加强审核和取证工作,一边向财务人员和酒店总经理重申偷税的后果以及对税务机关隐瞒事实真相的严重性。终于,在强大的心理攻势下,酒店总经理同意打开另外两个铁柜,翻出该酒店另外存放的自2002年经营以来的大部分账册资料,案件取得了突破性进展。  乘胜攻坚,一追到底  按常理,拿到账册,调账就该结束了,但是认真细致的稽查员们却没有就此离开,他们通过进一步核对发现仍有部分月份的账册资料不全,且部分数据资料之间不能相互印证,于是要求登录该酒店的收银管理系统进行检查。酒店总经理只提供了自己的办公电脑的开机密码,却不肯提供打开该酒店电脑收银系统服务器的密码。经过稽查人员进一步攻心后,他提供了服务器的密码,但是稽查人员仍然登录不了收银管理系统。总经理解释说,由于该酒店的管理水平较低,虽然生意红火,实际却一直亏损经营,也正因如此,拖欠了为酒店管理系统提供技术支持的软件公司的服务费,致使软件公司将密码收回破坏了酒店收银管理系统。现在全公司人员都登录不了服务器,云云。  稽查人员分析,作为一个综合性的大型酒店,不可能仅靠手工记录去管理整个酒店,必定会保证每日收银管理系统的正常运转,怎么刚好在税务人员进场的当天收银系统就瘫痪了呢?另外,即便是经营不善,公司也不至于付不起这笔服务费,这其中必定有问题。稽查人员立即请来了技术科的计算机专业人员,即时对该收银系统软件进行分析和解密,终于找到了原因。原来,就在该酒店一楼的客房服务部,有六台闭路电视监控设备,从这里可以监控到该酒店一楼和二楼所有重要位置如收银、厨房和服务前台的情况。当稽查人员一进入该酒店的大门时,就有人通风报信给该酒店的财务室和总经理办公室,于是酒店总经理立即命人将收银系统服务器上的集线器拔掉并删除了部分文件,转移隐匿数据库,制造收银管理系统无法登录的假象来欺骗稽查人员。经过计算机专业人员的技术处理恢复被删除的文件后,稽查人员终于可以登录该收银管理系统进行检查。  不辞劳苦,谨慎取证  至此,稽查人员已经与企业人员周旋六个多小时,连午饭也没来得及吃。虽然已经成功登陆了收银管理系统,但马上又面对取证的难题。收银管理系统中这么多的数据,如果统统打印出来,再由企业签字确认,工作量太大,不可行;如果仅仅保存到移动硬盘中,回单位后再审核,又担心证据的效力问题。经请示,为稳妥起见,稽查人员决定采取两种取证方法同时进行。一方面,将收集的计算机数据,分别用两个移动硬盘转存备份同样内容的两份,将其中一份移动硬盘用信封封存,由纳税人写上日期,签名盖章确认,将另一份相同内容的移动硬盘由稽查人员带回单位检查。另一方面,稽查人员将部分重要的资料先打印出来,由企业签名盖章确认。经过稽查人员的不懈努力,加班至深夜,终于圆满完成了案件的取证工作。  真相大白法网恢恢  经检查发现,该酒店通过设置两套账,并在账簿上少列收入、隐瞒营业收入的手段共隐匿应税收入9,694,370.88元。依据相关税收法规,追缴该公司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款共计632,981.85元,同时依法处以罚款316,490.93元,并依法加收滞纳金。经计算,该公司2002年度偷税金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比为45.46%;2003年度偷税金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比为52.91%,该公司涉嫌构成偷税罪,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企业利用两套账偷税案,手段恶劣,手法隐蔽。而在本案查处过程中,稽查人员利用丰富的经验和计算机技术,快速出击,在短时间内成功取得突破。纵观本案,有几点启示:  一、稽查人员要善于利用技术稽查手段.  随着信息化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企业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普遍使用了计算机进行经营管理和记账。作为税务稽查部门,应该如何提取、利用这些计算机信息,已经成了税务检查人员面临的新课题。该案中,如果不是有计算机专业人员的配合,对酒店收银系统软件进行分析和解密,并通过技术处理恢复了被删除的文件,能否查获第二套账还是未知数。  二、对电子证据进行稽查取证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1、税务人员有权对纳税人会计电算化系统进行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二十四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建立的会计电算化系统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能正确、完整核算其收入或者所得。”  这条规定一方面强调了采用计算机记账的备案制度,更重要的是明确了其存储和输出的会计记录可以视同会计账簿,也就是说,电脑中的会计资料同样适合于账簿管理的有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第十六条“关于对采用电算化会计系统的纳税人实施电算化税务检查的问题:对采用电算化会计系统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有权对其会计电算化系统进行查验;对纳税人会计电算化系统处理、储存的会计记录以及其他有关的纳税资料,税务机关有权进入其电算化系统进行检查,并可复制与纳税有关的电子数据作为证据。”  这条规定明确了税务机关有对电算化企业的电算化系统进行检查的权利,可以复制电子数据,并将电子数据作为证据。  2、对电子证据进行稽查取证需要注意的问题。  《*6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以有形载体固定或者显示的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以及其他数据资料,其制作情况和真实性经对方当事人确认,或者以公证等其他有效方式予以证明的,与原件具有同等的证明效力。从这条规定我们可以知道,在我国,电子证据已确定了行政诉讼证据的法律地位。  如果纳税人配合,那么在调取电子证据时就比较简单,检查人员应责令纳税人提供有关资料的文件名和登陆密码;对收集的电子数据,应先将该电子数据分别转存到两个硬盘,然后将其中一份硬盘用信封封存,由纳税人注明“该数据源自我单位会计电算化系统,未经修改,数据内容真实,特此承认!”,写上日期,签名盖章,检查人员将封存的电子数据带回单位保存(应有专人负责和存放在专门档案室或保密室,有可能的情况下*4交由公证部门保管);对另一份相同内容的硬盘由税务检查人员带回单位检查。为了减少不必要的争议,建议检查人员在检查时间允许的情况下,*4在纳税人办公场所现场打印计算机数据,打印完马上让纳税人确认。  如果纳税人不配合,不愿意确认,遇到这种情况,检查人员应立即向后台指挥报告,后台指挥应该立即派平时就已联系好的公证人员赶赴现场进行公证。*4根据《中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进行全程录像(要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  三、稽查人员要充分了解企业的经营管理特色和制度.  任何企业在经营中都有自己独特的票据、款项交接和监督制度,因此,在检查过程中,要充分利用企业经营过程中内部有关款项、票据相互核对的制度,抓住能够反映实际营业收入的关键环节,如电脑资料、营业缴款单、发票交接记录、内部管理制度(如通过对奖励制度的执行情况来分析其营业收入)等,从而在检查中寻找突破口。  四、稽查人员要善于对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询问.  在经营过程中,会计、出纳、收银员、核单员等人熟悉和掌握许多情况,他们对稽查人员的突击检查往往也没有太多的准备,因此,在检查过程中要抓紧时机对有关人员有针对性地询问了解情况。对有关人员的询问注意*4要独立、同时进行,以避免他们互相串供,从而有利于稽查人员了解重要线索、抓住主要矛盾、发现隐藏问题。  (广东省局稽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