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值易耗品”原来是一批收款机来源:中国税网作者:刘志强 赵晓林日期:2008-07-04字号[ 大 中 小 ]   日前,辽宁省盘锦市国税局在对某商业百货企业实施稽查中,通过深入检查企业账目和原始凭证记录,查补税款37万元。  盘锦市国税局稽查局在检查某商业百货企业时发现,该企业“低值易耗品”科目下设的二级科目中只有业务发生额合计,没有具体明细品种。当稽查人员向企业财务人员询问时,企业财务人员解释核算的是一些电子器件,因为品种多,只在财务软件中录入,未输出纸质账簿。  当稽查人员从微机中的财务软件中查阅该二级科目核算的具体内容时发现,所谓的电子器件竟是收款机,其下还列有一些英文缩写的品种名称。为了查清具体业务,稽查人员把这些英文缩写记录下来,回到单位在网上详细搜索这些英文缩写的含义。他们发现全部是收款机配备的打印机和显示器的品牌。同时他们还从相关网站广告中了解到,一套收款机分为四个组件:收款机主机、显示器、打印机和钱箱,一般都是成套销售。  根据这个线索,稽查人员仔细审阅了企业有关凭证,发现该企业从外地购入的收款机主机、显示器、打印机、钱箱等商品,分别计价,统一开具发票,记入低值易耗品,并抵扣了进项税。稽查人员将每个部件的购入数量进行统计,并到商场的收款台实地检查,确定上述部件应是成套使用,共430套,每套价格均在2000元以上,且使用期限均在一年以上,已达到税法规定的固定资产标准。  盘锦市国税局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规定,要求该纳税人将购入上述设备时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出,及时补缴全部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