账外账稽查案例来源:作者:日期:2008-08-04字号[ 大 中 小 ] 一、案件来源、基本案情及违法手段 某市财政监督稽查局2000年2月来文,提出该市某厂存在私设“小金库”,可能涉及偷漏税问题。据此,某市税务稽查分局于2000年3月1日至3月15日对该厂1995年元月1日至1999年12月31日缴纳增值税情况进行了专案检查。经查,该厂自1995年3月始采用私人定期储蓄存单形式把销售货款存入银行,形成企业“小金库”。1995年3月至1997年11月存入“小金库”1269367.06元,1997年12月至1999年6月存入6755.67元,合计存入企业“小金库”3816122.73元。其中1销售机器及配件收入8478.73元;2销售废旧物资收入52679元;3处理旧设备及手机收入32725元;4加工修理劳务工时费收入68222.94元;5运输费收入4750元;6房屋租金收入9900元。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计3768747.73元(含税),造成企业同期少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547595.82元。扣除1999年9月至12月,企业已自行补报收入及退货应冲减的销售收入92万元,隐匿增值税应税收入2848747.73元(含税),应补增值税413920.01元。 二、检查方法 (一)侧面询问,渐入正题,迫使企业交出银行存单。在检查之前,考虑到“小金库”本身的特殊性,经过研究,检查组决定不从正面入手,到企业后,先了解企业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等。寒喧中随机提到上次市财政监督稽查局来检查一事,问财务人员能不能把检查结论拿来看一看。当结论拿来后,发现上面提及“小金库”及有银行存单的事实,检查人员当即询问,要求企业提供银行存单。开始财务科长支支吾吾,不甚愿意,当晓之以税收政策及违法后果后,财务科长权衡利弊,考虑到僵持下去于己不利,只好交待出存单保存在一会计家中。经联系,查出现有银行存单15份,涉及四个银行,合计金额40.1万元。自此“小金库”的盖子被打开。 (二)调取帐簿和收据,偷税性质被确定。在存单拿到以后,为确定存入企业“小金库”的款项是增值税应税收入,检查组要求企业提供资金来源,企业财务科长只好拿出1999年度“小金库”帐本及收款收据存根,上面清楚地记录着每笔款项的来源,多为隐瞒的销售货物收入。为防止意外,检查组当即回分局开出《调取帐簿通知书》,把现金流水帐,记帐凭证、收据存根及相关已纳税资料、帐本全调回分局。“小金库”露出冰山一角,检查取得初步胜利。 (三)迅速立案,跟踪追击,坚决查处。回分局后,检查组立即向分局领导作了汇报,分局领导十分重视,决定立案查处,要求查清、查准、查透。检查组随即下达了《询问通知书》,要求企业法人代表及财务科长就“小金库”问题接受询问,经询问,企业对偷税事实供认不讳。检查组乘胜追击,要求其拿出以往年度“小金库”帐本,迫于法律压力,1995至1998年度“小金库”帐本及存单、收据悉数被追出。经查,该厂自1995年3月至1999年6月私设“小金库”3816122.73元,已支出2542737.86元,余额1273384.87元。至此,偷税案情全部显现。 三、处理结果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9条:企业1995年3月至1999年6月设立“小金库”隐匿增值税应税收入2848747.73元(含税),应补增值税413920.01元,减去企业同期多缴税款16473.91元,应追缴增值税397446.70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条规定,对该单位滞纳税款397446.70元加收滞纳金190774.42元。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对该单位*9项行为处于所偷税款两倍罚款计794893.30元。 四、稽查建议 (一)重视企业税负分析。该单位是以修理为主、兼营配件销售的小型企业,同行业增值税税负通常在6%以上,而该企业1998年度增值税税负仅为3.71%,1999年度为12.8%,含从“小金库”中补报72万收入,从中可以看出必有隐情,经查果然。这启示稽查人员在以后查帐时应重视税负分析。 (二)通过该案,说明新形势下,纳税人的偷税手段是隐蔽的,方法是多样的,设两套帐,资金体外循环者有之;虚列进项或非法取得抵扣联多报进项者有之;在偷税情况比较严重而难以掩盖时,“打一枪,换一炮”,申请注销者有之,不一而足,这应引起稽查人员高度重视。 (三)加快完善协税,护税体系,加强同相关各部门的联系。该案就是在接到市财政监督稽查局的来文后才查处的,在税收的日常工作中,需要不断的同公安、银行、财政等各部门联系,支持和保护公民举报,从各方面搜集信息,发现案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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