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贝斯公司破产税款追缴纪实来源:作者:柳宝华郑美英王婧张轩日期:2008-08-21字号[ 大 中 小 ]   5156338.59元!当这笔税款终于从康贝斯实业(深圳)有限公司清算组顺利划入国库时,所有参与康贝斯专案的税务稽查人员都欢呼雀跃起来。没有人能忘记,这一天是2007年11月28日!更没有人能忘记,为了成功追回欠税,专案组成员一路走过的八百多个日日夜夜。  一、企业跑逃警报响起,追查税款刻不容缓  2005年3月1日晚上11点30分,深圳市地税局稽查人员被一个来自龙岗区坪地街道办的电话惊醒。据悉,坪地的一家大型台资企业康贝斯实业(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贝斯公司)突然停业,台商及台籍管理人员全部撤走。台商的撤退行为是否会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局领导得知情况后连夜召开紧急会议,拟定行动方案,一个由稽查、税政、执行人员组成的康贝斯专案组在深夜成立了。第二天凌晨6点30分,专案组立即采取行动,进入该公司进行调查核实。当时,厂区大量工人留滞,法院已对康贝斯公司所有资产进行查封,镇政府以及劳动管理站的有关领导在处理善后事宜。原来该公司由于资金链断裂,拖欠供货商货款人民币1.4亿元、银行贷款人民币1.8亿元,并且所有银行账上的款项以及出纳掌管的现金已先前被一黄姓台商经理转走。30多名台籍管理人员亦已于2月28日晚上全部离境返台。  情况比预计的更紧急、更复杂,专案组人员意识到事件的严峻性,马上与龙岗区人民法院取得联系,说明企业可能存在的税务违法行为,并调取了该公司的账本、凭证等财务资料,及时获取了*9手资料。  二、专案组扫清障碍,稽查结论及时做出  专案组在进一步调取康贝斯公司的电脑财务资料后,经过连续几周的加班加点、内查外核,将该公司通过少列房产原值、多列成本费用等手段少缴房产税、企业所得税的违法事实基本查清。但由于该公司的公章已被带回台湾,法定代表人林某也已返台,出现了没有企业负责人对相关的稽查结论进行确认的状况。通过我们反复的宣传、教育工作,终于使远在台湾的林某签署了授权委托书,委托内地户籍男子梅某负责处理所有税收法律事宜,声明其个人签名与康贝斯公司的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的签名有同等法律效力。确认康贝斯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指定受托人,使我们整个稽查程序的进展向前迈出了跨越性的一步。  问题的关键聚焦在:该公司是1999年3月2日新开办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申请经营期限为50年,符合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条件,2000年是该公司的*9个获利年度,过去五年该公司已共计减免企业所得税3521366.77元。若该公司就此结业,则实际经营期仅有七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外资企业经营期不满十年退出的,应当补缴已减征、免征的企业所得税。但该公司受托人称“公司目前虽然停止经营,但并未放弃,正在努力寻求起死回生,有继续经营的可能”。有鉴于此,专案组认为,是否追缴这笔已减免的税款,应视企业的后续经营状况而定。经过近三个月的调查核实之后,深圳市地税局果断做出稽查处理决定:追补康贝斯公司2000年以来少缴房产税、企业所得税共计1634971.82元,滞纳金302116.93元,处罚款810614.31元。如果该公司实际经营期不足十年,应当补缴已减征、免征的企业所得税3521366.77元。  三、税款优先毋庸置疑,协税护税各方联动  当供货商及贷款银行得知康贝斯公司停产状况后,纷纷向法院提起民事债权诉讼请求。6月10日,在结束对该公司的税务检查后,专案组及时向龙岗区人民法院提交了税款执行函和税务处理决定书,申请优先执行康贝斯公司税收债权。但承办该案件的坪地人民法庭在收到上述材料后,表示该案件正进入民事诉讼程序,一旦拍卖将优先保证国家税款入库。为了保障税款的安全,专案组多次向坪地人民法庭询问案件进展情况,并请坪地街道办协助跟踪该公司的拍卖情况,还多次找到街道办领导和坪地人民法庭负责人,希望他们能大力配合。  四、企业破产波澜再起,确认税收债权一波三折  2005年11月7日,专案组得到消息,康贝斯公司的案件已经移交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而且已经申请进入破产程序,龙岗区人民法院已不再受理也不再继续审理该公司的系列案件,我们应与康贝斯公司清算组(以下简称清算组)联系后续事宜。在清算组那里我们得知:康贝斯公司已经申请破产,债权人申请债权报告已于10月25日截止,现在债权已经公告,债权人的名单上并没有税务局。10月31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民事裁定,宣告康贝斯公司破产。令专案组人员不解的是,为什么债权人的名单上没有税务局?难道多个月以来的辛苦就这样白费了,难道税收债权就此被否定?顿时,焦虑写在我们每个人的脸上。但在了解法律程序之后,大家立刻看到了胜利的曙光。税收债权是国家债权,应优先执行。另外,鉴于康贝斯公司已被宣告破产,其实际经营期不足十年,应追补其已减征、免征的企业所得税3521366.77元。此时,我们应做的就是在其进入破产程序之后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报税收债权。11月15日,我局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清算组递交资料,申报债权。  在漫长的破产企业资产清理和财产处理变现过程中,专案组定期向清算组了解财产拍卖、清算情况,并积极参与破产财产处理的讨论和表决。2006年8月18日,康贝斯公司名下的房地产及存货、设备等整体资产公开拍卖竞拍成功,以1.6亿元成交。2007年7月17日,深圳市中院做出终审裁定,康贝斯公司的破产财产为80767050.39,清偿职工工资1501741.93元后,优先清偿税款5156338.59元。  五、滞纳金如何定性,破产债权确认争议犹在  2007年6月28日,我局收到来自清算组的债权确认函和债权审核说明,来函对我局申报的税款本金1634971.82元和追补减免税款3521366.77元予与确认,却认为滞纳金和罚款不应纳入破产债权范围。他们的依据是,*6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一规定:“下列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行政、司法机关对破产企业的罚款、罚金以及其他有关费用”。我局立即复函提出异议。*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税款滞纳金及罚款应纳入税收债权范围,特别是滞纳金属于税款不可分割的衍生部分,与税款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且*6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一规定不属于破产债权的范围中未列举滞纳金。滞纳金无论是从其征收依据,还是从执行效力上看,都具有与狭义税款同等的法律效力和法律地位,必须纳入税收债权范围;破产程序是对破产主体的债权、债务作彻底的确认与执行的,若滞纳金及罚款不列入税收债权范围,在破产程序下税务机关根本就不能自行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无法承担。但清算组和中级人民法院却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是一般法,而《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章及有关法律、司法解释有关债权审核的规定对本案处理而言是特殊法,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适用的原则,在破产清算债权审核中应优先适用破产法规关于债权审核之规定。  一场历时三年的税收债权追缴案终于画上了圆满的句号,为此付出辛勤汗水且承受了巨大压力的税务稽查人员感到深深的自豪。虽然我们一直坚持的“税款滞纳金应认定为破产债权”的主张没有得到清算组和法院的认可,但我们及时追回了欠税,为国家挽回了损失,并在康贝斯公司破产案中积累了丰富的知识和实战经验,提高了面对突发状况的应急能力,增强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等法律知识的储备,为以后的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回首往事,深夜成立专案组、联系台方委托授权人、参加债权人会议、从普通民事诉讼程序到破产程序的追踪,都是之前我们未曾做过的,但我们成功的开创了先例。康贝斯公司破产案是近年来税务机关主张税收债权并胜诉的*9案,虽然过程充满荆棘,但正是因为肩负着捍卫国家税款的职责,正是因为国家税收债权的神圣不可侵犯,才使我们税务稽查人员有了坚定的决心和不断前进的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