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查出药房“大头小尾病”来源:中国税网作者:孙文胜 卢全明 苗睿日期:2008-09-17字号[ 大 中 小 ]   近期,天津市大港区国税局查处一起利用发票大头小尾偷逃税款案件,查补税款1046.59元,处以罚款3139.77元,加收滞纳金143.62元。  6月23日,大港区国税局收到天津市国税局稽查局转来的举报信。举报信反映,大港区国税局辖区内某家药房存在偷逃税款问题。鉴于此案为举报案件,该局决定,首先要在对药房基本情况进行外围摸底和做好查前分析的基础上,再深入企业开展检查。  经查,该药房坐落在大港油田,经济性质为个体工商户,主要经营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药房实行定期定额申报缴纳增值税,2007年每月申报不含税销售额6000元,每月缴纳增值税240元。根据举报线索,结合该个体经营户特点,稽查人员初步判断该药房有利用发票进行偷逃税款的可能。  6月25日,稽查人员深入该企业进行实地检查,调取了该药房的发票领购簿。按照发票领购簿中的领购明细,稽查人员对该药房的发票存根联进行逐一检查。通过检查发现,该药房开出的发票存根联金额很小,开出金额*6的不过20元,最低的不足5元。按照这种销售情况推算,每月要达到6000元的销售额,显然是不可能的。根据这一情况,稽查人员判定该药房存在利用发票大头小尾方式进行偷逃税款问题。  稽查人员向销售人员询问得知,该药房属于医保定点单位。根据这一信息,稽查人员通过区公务员医疗补助办对该药房开具发票情况进行外围取证。最终查明,该药房在2007年利用大头小尾方式开具发票289份,发票记账联83702.7元,发票存根联8254.3元,上下联相差75448.4元。大港区国税局依法对该药房作出补税、罚款的处理及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