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列劳务费 全额调整补税并受罚来源:作者:日期:2008-10-20字号[ 大 中 小 ]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刚结束,南京地税局玄武税务分局对辖区内某建安企业进行纳税评估时发现,该企业2007年度实际会计利润108000元,为了达到少缴企业所得税的目的,与外地某劳务公司签订了虚假用工合同,开具了105000元劳务发票,列支了企业的建安成本,导致会计利润减少至3000元,企业按3000元向税务机关申报了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了540元的企业所得税。税务机关根据国税发[2000]84号,有关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对该企业2007年度虚列支的劳务费105000元,进行了全额调整,责令企业补缴了企业所得税108000×33%-3000×18%=35100元,按日万分之五加收了滞纳金,企业未按规定取得票据处2000元罚款的决定。并移交税务稽查部门对企业做出了处以17550元的罚款,责令企业限期改正。  企业负责人后悔道:“真是偷鸡不成蚀把米,不但没能少缴税款,反而还要受处罚,要吸取这个教训,以后一定要依法诚信纳税。”其实,对于企业处罚款的决定,税法是有明确规定的。因为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纳税所得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偷税是指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