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万多元的机器需要10多万元的配件?来源:中国税网作者:陈炀 晏宝珠日期:2008-10-29字号[ 大 中 小 ]   陕西省汉中市某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将购进的固定资产化整为零,以修理配件名义骗取抵扣增值税进项税,被汉中市国税局稽查局查处。  汉中市某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稽查人员在对其进行检查时,发现该企业2007年8月~11月连续3次向同一企业购进液下泵修理配件,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3张。发票票面注明配件名称均为叶轮、轴套、泵轴、油面镜、泵盖等,票面价税合计11.5万元。该企业会计按设备维修费计入制造费用,并对增值税进项税1.67万元进行了认证抵扣。  “1台液下泵价格才1万多元,可该企业仅购买修理配件就花了11.5万元,这么多的部件差不多能组装10台机器了,这其中会不会藏着什么猫腻?”  为了获取有力的证据,稽查人员调阅了企业的入库凭证和实物保管账。企业入库凭证显示的也是液下泵配件,配件数量和型号与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完全一致,实物保管账也记载着这些液下泵配件在入库后立即就被生产车间领用。账账核对未能取得突破。稽查人员又来到生产车间,实地核查企业设备情况。在检查中发现,该企业车间有12台全新的液下泵。于是稽查人员调来了企业的固定资产账簿,经过对固定资产的账实核对,发现这12台新液下泵在固定资产账上均无记载。至此,稽查人员初步判定,该企业存在将固定资产化整为零进行偷税的情况。  在证据面前,该企业负责人和财务人员不得不道出实情。企业为了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在购买液下泵时要求供货方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为修理配件,这样就可以多抵扣增值税进项税。但他们坚持,采用的这一方法是企业财务人员在某纳税筹划网上学习的避税案例,这样做是正常的税收筹划,属于合理避税。  稽查人员当即指出这样的税收筹划违反了税法,并对他们进行了细致的纳税辅导。*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9款“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规定,企业购买的液下泵已达到固定资产的标准,其进项税不得抵扣。第二,企业购进货物为液下泵,但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记载的货物却是配件,发票的开具不符合“票、物相符”的要求。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八条规定,销售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符合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要求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第三,即便是企业购进水泵配件自行组装固定资产,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企业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和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中抵扣。  据此,汉中市国税局稽查局依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对这家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作出了补税1.67万元、罚款8400元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