掌握企业关联证据 破解涉嫌偷税难题来源:作者:张 英日期:2008-11-13字号[ 大 中 小 ] 一、案件背景情况 (一)案件来源 本案是某市地税局交办的案件,市局稽查局于2007年8月对纳税人—— A县某药业有限公司2005至2006年度地方各税、费申报缴纳情况进行了专案检查,并查结处理完毕。 (二)纳税人基本情况 A县某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成立于2001年3月,注册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300万元,法人代表占某,主营生产销售大输液等药剂制品。已按账面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了地方各税、费的纳税申报。 二、检查过程及采取的稽查方法和手段 (一)稽查实施前的准备 检查前,稽查局首先从税务征管部门和外围了解纳税人的基本情况和税款缴纳情况,着重对A公司案头材料进行分析,以发现涉税疑点,确定稽查重点。稽查人员通过对企业申报及相关资料、调查搜集的资料进行分析,发现A公司经营情况、纳税情况不够正常。A公司是由B市某实业集团(以下简称B集团)投资设立的独立法人企业,利用租赁的厂房和设备从事大输液药剂制品的生产,2005年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销售收入1586万元,亏损11.8万元,2006年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销售收入2100万元,亏损146万元。在整个大输液市场价格和企业年租金没有发生大的波动,应收账款余额和周转没有异常情况下,A公司却出现销售越多,亏损越多的不正常现象,如果企业不是自身经营出现问题,就很有可能存在偷税嫌疑。 (二)稽查方法和手段 带着疑问,稽查人员对产品销售收入、销售成本、费用以及生产成本等相关科目结转进行案头复核,并将稽查重点放在对产品成本核算的审查上,分类盘点库存。从账面情况看,未发现企业有少计多转的行为,而其他税收调整项目也已自行进行了税前调整,核算记录完整。 在从账簿上没有发现任何有用线索的情况下,稽查人员并没有轻易放弃,而是从多个方面着力寻找突破点。细心的稽查人员从2005年的两份进货发票中发现,A公司购进输液瓶(A公司产品的主要包装物)主要来源于两个渠道:一是外购,另一个则是来源于B集团的调拨。经核实,2005年A公司从B集团领用250ML输液瓶1867.447万只,入账金额8194179.11元,平均每万只单位成本4387.90元,从其他渠道购入的250ML输液瓶422.4496万只,购进金额1549991.70元,平均每万只单位成本3669.06元,每万只单位成本差价为718元;从B集团领用的500ML输液瓶262.7939万只,平均每万只单位成本4873.87元,从其他渠道购进的500ML输液瓶56.1429万只,平均每万只单位成本4188元,每万只单位成本差价为685元。稽查局领导连夜制定外围取证方案,进行异地调查,对A公司与B集团之间的关联关系进行取证,以确认是否存在关联交易,并深入调查市场同期两种输液瓶的销售价格。调查证据表明A公司是B集团全资控股的独立法人,集团公司对其采购、销售及资金运转实施流程控制,B集团拨入的输液瓶是从其控股的另一家制药公司调拨的。综合以上证据,可以形成证据链认定A公司与B集团已构成关联关系,且两家公司之间没有按照独立企业之间购销往来支付和收取价款,造成A公司2005年在输液瓶上多转产品销售成本88.95万元。 在对2006年度的账簿进行审核时,稽查人员发现:2005年经过调整后的销售毛利率为17.47%,2006年毛利率却是负数。审核成本项目,成本的结转和分摊非常规范,也没有异常,那么出现巨额亏损的原因会不会是在收入入账上存在问题?经过认真分析,在2005年度检查情况的基础上,稽查人员把疑点又一次投向了“关联交易”,立即制定出缜密的稽查方案,组织力量兵分三路进行核实,一是检查、核实A公司每月收入金额、单据及合同的真实性;二是核实销售给B集团或其他关联方的价格;三是向当地三家医药公司和两家大型医院药房调查取证批发购进同类22种药品的市场平均价格。经过稽查人员连续一周的外围调查,汇总整理各方面证据后,发现该公司2006年元至7月药品销售价格与市场平均价格基本持平,下半年5个月生产的22种药品的销售价格却明显低于同期市场平均价格,造成在全年月销售量没有大的波动的情况下,前7个月收入占到全年总收入的81.9%的不正常情况。在大量证据面前,A公司负责人交待了转移利润、制造虚假亏损的真实情况。原来B集团为降低A公司2006年度利润,采取将A公司产品低价调拨给集团控股的一家医药销售公司的方式转移利润,同时将A公司与其他关联企业间发生的委托加工收入直接冲减“应收、应付账款”等往来账户,以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三、违法事实及定性处理 (一)违法事实的认定 稽查人员通过对A公司的全面检查,认定该公司2005年和2006年通过利用关联企业转让定价的方式偷逃国家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法按照从无关联第三方购入的包装物平均价格对从B集团调拨的输液瓶入账价格进行调整,调增2005年应纳税所得额88.95万元;按照前7个月平均售价和毛利率来调整2006年的产品销售收入和加工费收入,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106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和《湖北省关于征收地方教育发展费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应补缴企业所得税39.45万元、印花税0.25万元、地方教育发展费0.2万元。 (二)法律适用及处理结果 1.根据《湖北省关于征收地方教育发展费的通知》的有关规定,责令A公司限期清缴应补的地方教育发展费0.2万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责令A公司限期清缴应补的印花税0.25万元、企业所得税39.45万元。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被查单位应补缴的税款,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解缴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1.1万元。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对A公司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导致少缴税款的偷税行为处以少缴税款50%的罚款19.85万元。 四、案例点评及分析 本案中,被查单位A公司利用关联企业的关系,采取调整交易价格、转让定价、转移利润的手段偷逃国家税收,这是境内外关联企业的常用手法,对涉及关联交易的税收稽查也成为我们税收稽查很重要的内容。总结本案有三点启示:*9,对关联交易必须确认关联关系。掌握企业组织结构,企业运作概况,关联交易信息及转让定价的选择原则和可比性分析等相关资料;第二,把握同类市场信息,比较相关经济指标,利用来源于公平市场的价格来比对关联交易,形成有效证据链;第三,关联交易转让定价的税收调整应当使用最适当的方法来确定,要求企业承担更多关联交易定价合理性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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