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眼金晴识破“变脸”诡计来源:作者:日期:2008-12-24字号[ 大 中 小 ]   [案例]  2007年11月,湖北省枣阳市国家税务局稽查人员对该市某机械有限公司2006年度增值税申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凭着熟练的检查技能,稽查人员识破了该机械公司的种种“变脸”诡计。  仓储费“变脸”运输费  枣阳市某机械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销售某机械及主要配件,2006年度实现销售收入11585.93万元,缴纳增值税312.82万元。稽查人员在正式检查前,先后找企业有关负责人和财务人员进行了座谈,了解到企业产品主要销往南方,产品先存放在南方某市一家物流公司,实际销售时再从物流公司发出。说者无意,听者有心,既然产品先存放在物流公司再销售,必然发生仓储费用。但是稽查人员查看销售费用明细账后,并没有发现仓储费用的记录。于是稽查人员要求财务人员提供仓储合同,而在合同中明确规定,每箱配件存放1个月收取25元的仓储费。面对不能自圆其说的情况,该公司财务人员不得不交出了另存的仓储费用明细账。经过与记账凭证逐笔核对,稽查人员查明该机械公司对发生的仓储费全部以取得运输发票的形式入账,并申报抵扣进项税额4.26万元。  不抵扣“变脸”能抵扣  在座谈中,稽查人员了解到该公司在当地属于规模较大的机械制造企业,拥有众多的机械零配件供应商和协作厂家,其中包括一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个体工商户。出于利益上的考虑,该机械公司也与这些小型供应商建立了业务关系。那么机械公司从这些供应商购入的零配件是否取得合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呢?稽查人员决定以此为重点展开详细检查。他们对照企业增值税应交税金明细账,逐笔检查每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票单位、供货单位和转账支票收款单位。结果查出多张开票方、销货方、收款方不一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共计10.79万元,并且全部申报抵扣。为查证企业是否为善意取得专用发票,稽查人员又对供应商进行了内查外调,发现该机械公司取得的这些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是当地小规模纳税人在供货时,以支付手续费的形式找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代开的专用发票,这样,把不能抵扣的税款变成了可以抵扣的税款。  下脚料“变脸”加工费  在内查外调过程中,稽查人员发现一家为该机械公司加工零配件的协作厂家在加工合同中注明以下脚料抵付加工费。稽查人员由此想到,该机械公司在全市有10多家协作厂家,他们是不是也有类似问题?于是,稽查人员让财务人员提供所有加工合同,结果不出所料,所有的合同中全部注明以下脚料抵付加工费。进一步检查委托加工材料等相关明细账,稽查人员查出该机械公司通过以下脚料抵付加工费隐瞒了下脚料销售收入36.29万元,少申报增值税6.17万元。稽查人员又到生产设计科和成本科,调出产品计划单和图纸切割单,测算下脚料占原材料比率,再根据发出材料计算下脚料抵付的加工费,测算结果与账面数据基本相符。  经查明,该机械公司2006年以支付仓储费索取运输发票抵扣税款4.26万元,以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10.79万元,以下脚料抵付加工费少申报税款6.17万元,合计造成少缴增值税21.22元。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企业上述行为已构成偷税。经提交枣阳市国税局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决定,依法追缴税款21.22万元,加收滞纳金5.26万元,并处罚款11万元。上述款项于2007年12月8日全部追缴入库。  [评析]  随着偷税手段越来越多样化,使用“就账查账”等传统方式已经难以顺利完成案件的查处工作,稽查人员需要探索应用复合型的调查手段来收集和印证相关证据。此案的成功查处,深刻说明税务稽查人员具有综合素质与能力的重要性,也从另一个侧面,对加强税务稽查人员综合能力培养、培训的紧迫性和针对性敲响了警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