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用”一张发票买卖双方受罚来源:中国税网作者:王跃峰 陈煜中日期:2008-12-26字号[ 大 中 小 ]   前不久,当山西省长治市城区国税局稽查局稽查人员在对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进行税务稽查时,一张上海市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引起了他们的注意。  经了解,该企业从长治市某公司(小规模纳税人)购进了价值73万元的货物。从企业账面上看,这笔进项取得的却是上海市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且记录该企业将货款以现金方式一次性付给上海市某公司。  通过进一步调查核实,稽查人员了解到,该户一般纳税人企业在从那家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时,要求对方必须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这家小规模企业的老板害怕误了这单生意,便经在上海的朋友介绍,按销售额的9%,即6.5万元的价格从上海方面购买了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交易成功后,那户小规模企业也没有向税务机关申报这笔73万元的销售收入。  根据税收法律相关规定,长治城区国税局稽查局分别对2户企业处以补缴税款107291.94元和28400.81元,同时各处以1倍的罚款。同时,税务机关将2户企业移送至司法机关进一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