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广告牵出农民专业合作社涉税问题来源:中国税网作者:马仁山日期:2009-01-14字号[ 大 中 小 ]   近日,山东省胶州市地税局以一则马路小广告为线索,查处了该市首例农民专业合作社涉税问题。  2008年底的一天,贴在胶州市地税局胶西税务所大门外电线杆上的一则小广告,引起了该所一名税务干部的注意。小广告称:地处胶州市胶西镇的某马铃薯专业合作社从内蒙古购进大量“黑美人”保健马铃薯,现正在热销中,每斤售价6元。一看到广告内容,税务干部马上感觉到该农民专业合作社可能存在涉税问题。原来,2008年7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即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有一个前提条件:农业产品必须是“本社成员生产的”,销售外购的农业产品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此外,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与其他单位签订的合同应照章纳税,农民专业合作社还负有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的义务。  后经税务部门了解,该马铃薯专业合作社未办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更未缴纳一分税款。于是,胶州市地税局立即联合胶州市国税局对该专业合作社进行查处,查实该专业合作社从内蒙古购进大量保健马铃薯,装箱后在本地销售却未申报纳税。经过耐心细致的税收宣传,该合作社补缴各项税收8000余元。合作社负责人称: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新生事物,对相关税收政策难以做到全面掌握,只听说享受税收优惠,而不知还有纳税义务,他说:“早知道应该纳税,也不会把广告贴到税务所门口。”  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对税收政策知之甚少的情况,近期胶州市地税局已决定部署召开专门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纳税辅导会议,指导、督促税收知识匮乏、纳税意识不强的广大农民专业合作社及时建章立制、准确核算,正确履行纳税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