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了定额税,并非万事休来源:中国税网作者:詹黎平 余佩敏日期:2009-01-19字号[ 大 中 小 ]   2008年10月,有人举报浙江省淳安县千岛湖镇某装潢材料商行有偷税嫌疑,经该县国税局稽查人员检查,很快查清了其偷税的事实。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决定给予该商行补缴税款9万余元,加收滞纳金,并予以罚款0.5倍的处理。事后,该商行老板感叹道:这年头不学税法也要吃大亏啊。  原来,该装潢材料商行是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根据其经营地段和经营规模予以核定税款,核定其月营业额为8000元。商行老板每月均按时缴纳税款,从不拖欠。然而,这几年千岛湖一带房地产销售火爆,也带动了装潢材料商行生意的兴旺,其每个月的实际销售额达到十几万元。生意好,有钱赚,店老板心里美滋滋的。可他却忘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7]101号)第十五条规定,定期定额户在核定期内的实际经营额高于税务机关核定的20%~30%而不及时如实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定额的,按偷税处理。据此规定,他早已超过偷税的界限了,最后被人举报,连补带罚加滞纳金,补缴近15万元,教训深刻。  所以,淳安税务部门在这里特别提醒个体经营户,缴了定额税,并非万事休。如果个体经营户实际营业额大大超过了税务机关的定额,需要尽快到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定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