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价竟比进价低原来配件另销售来源:中国税网作者:李凯 熊峻 钟铃日期:2009-02-03字号[ 大 中 小 ]   拆下客车上的车载影视及空调单独销售,还隐瞒销售方返利不计收入,日前,采取上述方式偷税的湖北省襄樊市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被当地主管国税机关查处。  该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负率一直较低,且零负申报频繁。为此,襄樊市樊城区国税局对其进行了专项检查。检查中,稽查人员发现该公司2008年11月份收到销售方开具的2辆客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购进价分别为13.28万元、15.86万元,而含税销售价分别为10.7万元、11.08万元,销售价分别低于购进价2.58万元、4.78万元。经稽查人员询问,企业承认,该公司化整为零将车载空调、车载影视拆下另行销售,共收取现金7.76万元,未作任何账务处理,也未计销售收入、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偷逃增值税2984.62元。  同时,稽查人员还针对企业销货毛利率低的情况,采用毛利分析法对企业的购货合同、厂家返利情况进行了审核,经调查核实,该公司2008年12月从厂家取得返还资金1.25万元,应从而未从取得返利当期的进项税金中予以抵减进项税金1816.24元,造成少缴纳增值税1816.24元。  樊城区国税局依据税法有关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调整账目,补缴所偷税款4800.86元,并对其偷税行为处以0.5倍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