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万元税款被特定追缴入库来源:中国税网作者:李涛 徐云翔日期:2009-03-13字号[ 大 中 小 ]   春节长假刚过,一笔金额为16.01万元的非居民税款顺利入库。这是江苏省连云港市国税部门首次运用特定追缴手段追补非居民税款。  今年初,连云港市国税局获悉,某企业在注销前,曾经向境外母公司支付了近90万美元的境内咨询服务费,既未申请税务证明,也未办理非居民扣缴税款手续。于是,税务人员立即通过CTAIS了解到该注销公司是香港独资企业,办理税务登记后,一直处于筹备期,受金融危机影响,香港投资方今年撤消了投资。与此同时,税务人员及时与办理注销的财务人员所在公司——香港投资方在省内其他某市投资的另外一个控股公司取得联系,要求其提供相关服务合同,这个公司起初并不配合,经过一番政策宣传,在过年放假前,将英文合同传真了过来。税务人员加班加点翻译后,获知该费用是香港投资方提供的境内咨询服务费用,需由连云港企业办理扣缴税款。  由于连云港企业已经办理了注销手续,无法再办理税款扣缴。连云港国税工作人员凭借丰富的非居民管理经验,大胆提出假设,既然香港投资方在连云港企业有收入来源项目,那么在另外一个控股公司是否也有类似所得呢,如果有的话就可以尝试开展特定扣缴。  带着这个想法,税务人员再次拨通了办理注销的财务人员的手机,事实印证了税务人员的假设。另外一个控股公司需要每年按照销售收入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完全符合税法特定扣缴条件。税务人员当即告知该公司将实行特定扣缴,并委托该公司将追缴理由,数额、缴纳期限和缴纳方式等告知香港投资方。开始,该公司对此表示不能理解,认为与己无关,经过多次电话、短信、网上邮件等交流,最终说服了该公司和香港投资方,同意税务部门行使特定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