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个不同姓名与一个身份证号码来源:中国税网作者:刘晓伟 胡清水日期:2009-03-27字号[ 大 中 小 ]   众所周知,每个人都有一个身份证,并且身份证号码是*10的,不存在重号的可能性。但在近日河南省邓州市国税局稽查局对辖区内某面粉厂进行专项检查时,却发现了9个不同的姓名是同一个身份证号码,这是怎么一回事呢?  由于收购发票控管难度大,企业自行开具,极易作假,一直是企业税收流失的重点。日前,邓州市国税局稽查局稽查人员在对某面粉厂进行专项检查时,从*9个环节入手,重点审阅了收购发票。  有20多年税务工作经验的副局长贾海婴对数字有一定的敏锐性,他认真翻阅着每一张收购发票,核对着每张收购发票的数字逻辑性。在连续翻阅了3张收购发票后,他又翻了回去,核对后眉头皱在一起——这3张收购发票写着不同的人名,但身份证号码居然是相同的!  这3张开具于2007年10月份的收购发票显示,售粮人身份证号全部为412930195401181***,但开具的地址和人名却分别为邓州市城郊乡的李勇、龙堰乡的郑永全和林扒镇的郑小金。连续往下翻阅,他发现连号的发票还有6张,写的仍是这一个身份证号码,但姓名全不相同。  经询问,财务人员也觉得不合逻辑,称对此不知情,并说收购发票开具的真实性一般由收购部门把关负责,财务人员只把关数字汇总。财务人员喊来了相应的收购人员,在稽查人员的政策教育下,收购人员说出了实情,谜底也随之解开。  原来,在收购当日,只有邓州市城郊乡的李勇售粮时携带了身份证,其他人都没携带身份证,只提供了姓名,所以也没有写身份证号码。但在向财务科汇总交手续时,收购人员怕发票填开不全无法交差,就想了这么一个办法,全部用了李勇的身份证号码。没想到,在财务科交上了差,接受税务检查时却露出了马脚。  据统计,该面粉厂未按税务机关要求开具的“河南省粮食收购发票”共8份,开具金额93779.96元,抵扣增值税进项税12191.39元。检查人员根据国税函发[1995]288号文《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第十三条规定,要求企业做进项税转出12191.39元,补缴增值税税款12191.39元。另外,针对该企业人为造假开具收购发票的情节,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9款规定,定性为偷税,处少缴税款一倍的罚款12191.3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