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报交换获关联销售价格数据来源:中国税网作者:莫修宇 王永民日期:2009-04-07字号[ 大 中 小 ] 近几年来,随着经济全球化,国际社会对税收情报交换工作越来越重视,并制定了一些新规则,以提高税收情报交换的广度和力度。在此背景下,我国的《税收情报交换管理规程(试行)》(国税发[2001]3号,下称《规程(试行)》)和《税收情报交换工作保密规则》(国税函[2002]931号,下称《保密规则》)中的某些规定不再适应新的形势。为了使情报交换工作跟上国际形势的发展,进一步提高我国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国家税务总局对《规程(试行)》进行了修订,并整合了《规程(试行)》和《保密规则》,印发了《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工作规程》。该规程的实施既规范了反避税的情报交换工作方法和规则,也为情报交换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通过交换机制获得的有用信息往往会为调查工作提供重要的线索或启示,有时候甚至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 初探虚实 珠海市某公司是1989年9月18日成立的外商独资企业,经营期限50年。该公司生产所用进口原材料,大部分由关联公司提供。出口产品大部分外销给日本母公司,一部分销售给国外的非关联企业,内销产品全部为非关联销售。该公司2000年以前外销的毛利率比内销毛利率高,2001年~2004年情况则刚好相反,外销比内销毛利率分别低3个~6个百分点,存在较大的避税嫌疑。 该公司2001年~2004年费用控制严格,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都比较稳定,相对其他年度费用也较低。因为该公司不负责品牌的宣传、推广工作,其销售费用主要为运输、通关等费用,所以销售费用所占的比例不高且变动不大。此外,2001年~2004年该公司的运营能力、偿债能力和盈利能力都较好,因此,基本表现正常,但在运营、偿债能力好的情况下,反而盈利能力下降,明显违背了一般经济规律。 进退维谷 按照常规的办法,珠海市地税局稽查局从BVD数据库中寻找可比公司,但没有找到规模相当、生产类型相近的企业。另一方面,稽查人员取得了国内其他省份几户同行业的资料,以及从本市同类企业的财务资料。被调查公司的利润率较可比公司的都高。在对该公司的调查过程中,该公司的财务负责人一开始并不看重这次调查,认为不可能查出什么问题来,有的工作人员甚至叫嚣“下回都不用来了,来了也没用”。 按照常规办法的取证过程虽然顺利,但对案件的调查没有实质的帮助,稽查人员明明知道该公司很可能通过控制关联交易价格转移利润来达到避税的目的,但是拿不出有力的证据,只能干瞪眼。调查工作似乎也走进了死胡同。 柳暗花明 正当调查工作陷入僵持阶段,调查人员一筹莫展的时候,一条消息为稽查工作带来了一缕阳光。日本税务局通过国际情报交换,要求我国提供该公司与日本非关联第三方公司的交易价格情况。经过分析日本税务局提供的数据,稽查人员发现了重要线索。该公司在香港和日本都有关联公司,产品主要通过关联公司进行海外销售。于是稽查人员按照《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工作规程》的要求,通过上级部门上报国家税务总局,要求香港和日本政府的税务机关对该公司产品的海外销售价格进行调查。由于情报交换要求的资料非常细致并且要翻译成外文还必须经过不同政府部门的多重审核和传递,历时近两年,珠海市地税局稽查局终于获得该公司重要的关联销售价格数据,为调查工作扫清了障碍。 在确凿的证据面前,昔日趾高气扬的谈判对手像泄了气的皮球,不得不低下了高傲的头,调查和谈判工作得以顺利进行。珠海市地税局稽查局对该公司4个调查年度里各生产车间的情况进行独立调查核实,仅对低于非关联交易部分进行了调整,4年共计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100多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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