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品粉丝牵出账外账来源:中国税网作者:秦少波 梁志国日期:2009-04-17字号[ 大 中 小 ]   日前,湖北省老河口市某外资企业因涉嫌逃避缴纳税款,被老河口市国税局处以补缴增值税10040.44元及相应滞纳金,并处以逃税数额50%的罚款处理。  2008年9月,老河口市国税局检查人员对某从事淀粉、粉丝生产经营的企业进行了纳税检查,经分析该企业2006年1月~2008年8月增值税、所得税申报资料,发现其增值税税负明显偏低,遂将其列为检查重点。  检查人员了解到,本地居民有把粉丝当做春节馈赠礼品的习俗,厂家为促销也常用样品赠予关系户。然而,经初查企业账面,检查人员却未发现一笔赠送样品业务,企业相关账簿、凭证也未见到类似业务。  经盘点清查企业购进包装物的领用存情况,检查人员发现其中用于样品赠送、广告宣传的精装包装物,虽有领用登记,但无随货销售记录。  在约谈该企业财务主管时,细心的检查人员在其桌面上发现了一份企业自制的《产成品(样品)赠送审批表》,填开日期为2008年6月5日,备注栏写着“财务部凭此表开具出库单,仓库凭出库单发货”,且已加盖有该企业公章。检查人员当场稽核该企业6月的记账凭证,结果证实该业务未入账。  面对证据和事实,财务主管不得不说出真相。公司由于是外来企业,为抢市场创品牌,将粉丝样品无偿赠送客户,因“没钱可收”就未计收入,另有部分在春节前发生的团购业务,也因“没收回钱”未计收入。同时,财务主管还将隐匿收入的两本明细账册及样品赠送审批表、出库单等悉数交出。  最终查明,该企业自2006年1月~2008年6月赠送产品未记销售45523.90元,销售产品未记收入23578.00元,两项共造成少缴增值税10040.44元的违法事实。根据税法的相关规定,老河口市国税局责令该企业限期补缴税款、滞纳金及罚款17685.2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