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查细究 跨地区避税露馅来源:中国税网作者:李瑞祥 陈鑫日期:2009-05-31字号[ 大 中 小 ] 2008年12月22日,ZY公司财务人员到浙江省象山县国税局就其与德国GL公司船检与审图劳务费付汇事宜,申请开具售付汇税务证明,并提出享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待遇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第五条关于常设机构的有关规定,劳务提供的时间在任何12个月内连续或累计不超过6个月的,不构成在我国设有常设机构,在我国免于征收企业所得税。 象山县国税局税务干部对其提供的合同、付款凭证及GL公司的德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进行了审核。根据合同,GL公司主要为其建造的4艘6800吨载重量的多用途货船提供如下服务:1.按照规范审查并认可各种图纸及细部;2.监督新船的建造和轮机、电气的安装,并在建造完工后确定船级;3.在船厂内参与试验和试航;4.对上述检验满意后,对新建船舶发给各项入级证书;5.在德国GL公司登记簿中公布该新造船舶的船级及有关细节。合同总金额为50.4万欧元,即每艘12.6万欧元。每艘船又按4个阶段进度付款,每阶段3.15万欧元。本次申请付款为4艘船*9阶段款项,合计12.6万欧元。合同规定在GL公司开具发票后14天内,应将款付出。GL公司的账号为汉堡德国银行,受益人为GL公司总部。 疑点重重 象山县国税局税务干部就GL公司是否在华构成常设机构,向ZY公司财务人员提出了询问:GL公司是否直接派人从德国千里迢迢来华提供船检和审图服务?据ZY公司财务人员介绍,好像不是从德国派来的,因为来做船检的似乎都是中国人。他们在ZY公司呆了5天就走了。至于审图,GL公司没有派人来,图纸是上海船舶设计院设计完后送到GL公司总部进行审核的。 为了印证这一情况,税务干部又电话询问了ZY公司技术部人员,证实来做船检的验船师确实是中国人,并且是从上海过来的。凭职业敏感和经验判断,税务干部感觉这中间可能存在利用税收协定避税。 为了更多地了解GL公司上海代表处的情况,税务干部上网查询了相关信息。了解到,GL公司1870年便在上海成立了*9个办事处,在中国拥有由200多名验船师组成的专家团队,为船厂、船用设备供应行业以及航运企业提供服务。目前大约有750艘集装箱、多用途船、散货船或油船/化学品船正在60多家船厂建造或在GL公司订单中待建。GL公司中国区办公室和大中华区办公室、东亚审图部和东亚工程服务部以及亚太地区办公室均位于上海,服务范围包括新造船监督,营运船检验,ISM、ISO和ISPS认证,质量管理认证,工厂、船厂认可及各种培训。 GL公司上海代表处设有东亚审图部,是具有审图能力的。但ZY公司财务人员一直强调德国人比较严谨,对船的设计要求比较高,代表处无能力做审图,图纸是由上海船舶设计院设计完后送到GL公司总部进行审图的。这增加了对整个合同真实性的怀疑。因此,税务干部要求ZY公司在限期内提供GL公司总部来华提供服务人员的出入境相关证明、验船师船检工作记录等资料。另外,由于合同中未划分船检与审图费用的比例,故向该公司提出,合同中应合理区分船检与审图各自的费用。经过几天的准备,ZY公司财务人员提供了几份验船师签字的船检合格确认表,以及一份划分船检与审图费用的补充协议。协议上显示,审图费用占80%,船检只占20%。GL公司总部人员来华提供服务的出入境相关记录没有提供。 调查取证 针对上述疑点,象山县国税局内部召开了讨论会。对于船检费用,意见一致,属境内劳务,构成了常设机构,需要征税。对于审图费用,出现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补充合同划分了船检与审图费用,但是2∶8的划分是否合理,值得商榷。另一种意见认为,上海代表处设有东亚审图部,有可能存在审图也是上海代表处完成的情况,应推翻其境内外2∶8的补充协议划分。最后,大家达成一致意见,该合同规定事项已启动,审图也已完成,进入实际施工建船阶段,可以对其审图情况进行实际调查后,再形成最后判断。 要获得上海代表处审图的证据是比较困难的,经过侧面咨询其他船舶建造企业,税务干部决定从设计图纸着手。因为,设计图纸是最重要的原始资料,上面既有船舶设计工程师的签名,也有做图纸设计审核的工程师签名,工程师要承担法律责任的,一般不会有假。不管图纸审核签名是中文名,还是英文名,只要企业认定是境外完成的图纸审核,都将要求企业举证说明,提供该工程师居民国身份及其可能有的护照或出入境记录证明。 在到该公司进行了实地调查,取得设计图纸上审图工程师的签名(中文名)后,税务干部向ZY公司提出了审图是由GL公司上海代表处东亚审图部在中国境内完成的初步判定理由,但该公司仍一口咬定是在境外完成的。后经税务干部耐心教育,该公司最终承认审图也是由上海代表处完成的。 避税现形 上述调查取证核实工作完成后,这个合同的真实面貌浮出水面。这个合同的全部工作是由GL公司上海代表处完成的,其上海代表处存在跨地区避税的嫌疑。解决了征税与否的判定问题,在如何计算征税上又出现了两个实际问题。*9个问题,GL公司上海代表处是GL公司在上海的常设机构,该项船检与审图所得实际由其完成,理应并入其常设机构所得,由其在常设机构所在地(上海)缴税。故还需要进一步核实该项所得是否已在上海完税。第二个问题,如果该项所得没有在上海缴税,依据收入来源地原则,象山县国税局有权对该项所得征税,但在核实其成本费用、实际利润上存在困难。 针对上述两个问题,为了避免重复征税,象山县国税局特向GL公司上海代表处发出要求其提供上海税务机关出具的对该合同所得征税的证明函,如其限期内不能提供税务证明,则将按有关税法规定对该项收入按核定利润率10%征税,并指定扣缴义务人ZY公司代扣代缴税款。 期限过后,上海代表处无法提供税务证明。于是依据税法规定指定ZY公司为扣缴义务人,计算其合计应扣缴153888元企业所得税,由其在分批实际付汇时按扣缴当日国家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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