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标”养老保险不可随意扣除来源:作者:日期:2009-06-08字号[ 大 中 小 ]   案情简介:近日,高淳县地税局在对某公司进行2007年度纳税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管理费用列支职工社会保险134488元,而2006年缴纳社会保险为111095元,两年差异较大。在进一步检查核对时,发现该公司因2007年度效益较好,就将本应由职工个人支付的社会保险费23393元统一由公司缴纳了。该公司财务人员以为,企业为职工缴纳的是社会保险,并非商业保险,就将保险费统一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了。  税务分析:根据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在税前扣除。而该公司2007年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已超过规定的标准,应由职工个人支付的保险费不得税前列支。对此,税务机关按规定要求该公司补缴企业所得税7719.69元及加收滞纳金,并处以少缴税款一倍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