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于成本价销售货物 少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来源:作者:日期:2009-06-10字号[ 大 中 小 ] 一、基本情况 (一)企业基本情况 某烟草公司经济性质为国有企业,注册地点:西宁市南川西路10号,经营范围:卷烟、雪茄烟、烟丝,经营方式:批发,注册资本:7,993万元。该企业征收税种为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二)申报纳税情况 2004年度实现销售收入为1,249,575,794.36元,申报销项税额212,427,885.04元,进项税额173,046,545.18元,实现应纳税额39,381,339.86元。本年度利润总额为253,760,492.76元,经企业自查调整应纳税所得额-30,655,517.79元,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23,104,974.97元,交纳企业所得税73,624,641.74元。应纳增值税税负率3.15%。 二、基本案情 (一)案件来源 人工筛选。根据2005年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对烟草企业税收专项检查安排,确定对某烟草公司2004年度的纳税情况进行重点检查,从而发现该企业存在的涉税问题。 (二)作案手段 采取低于成本价销售货物少计提销项税金和多列支成本、扩大成本开支范围等手段少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三)违法事实 1、增值税 (1)2004年5月10日销售卷烟(某县烟草公司抵偿债务的卷烟)取得收入99,999.95元,计入营业外收入,未计提销项税额14,529.91元。 (2)2004年度以低于成本价销售卷烟,成本价为12,992,669.43元,销售价为11,737,573.88元,其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且无当月或者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的计税价格为14,291,936.37元,应缴增值税为2,429,629.18元,企业已缴纳增值税为1,995,387.56元,少缴增值税434,241.62元。 (3)2004年度销售原某卷烟厂(已破产)原煤,取得收入10,000元,计入营业外收入,未计提销项税额1,300元;销售旧货,取得收入818,260.00元,计入营业外收入,未计提销项税额15,735.77元。 以上合计少缴增值税465,807.30元。 2、企业所得税 (1)2004年度企业按批准的工效挂钩办法提取的工资额为28,396,000元(其中:核定的"工挂"企业工资基数20,070,000元,企业提取的新增效益工资8,326,000元),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额为12,674,976.42元,企业按批准的工效挂钩办法提取的工资额超过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额15,721,023.58元,其中,企业自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1,029,565.44元,少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691,458.14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548,181.19元。 (2)2004年度企业将个人负担的住房公积金计入管理费用945,717.10元,其中, 12月份调整冲减管理费用868,754.61元,其差额76,962.49元未作纳税调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25,397.62元。 (3)2004年度作"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并调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2003年度计入管理费用应由个人负担的住房公积金)134,549.70元,未作纳税调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44,401.40元。 (4)2004年度发生的烟草大厦项目办的业务招待费、差旅费36,798元列支在管理费用、营业费用中,未作纳税调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2,143.34元。 (5)2004年度应由应付福利费列支的家属楼使用的天然气费243,843.60元列支在管理费用中,未作纳税调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80,468.39元。 以上合计调整应纳税所得额5,183,611.93元,补缴企业所得税1,710,591.94元。 三、办案经过 检查组按照《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规定的程序和制定的稽查实施方案,对企业的账簿、记账凭证及报表进行了核对检查: (一)在增值税方面对企业销售卷烟是否计入销售收入和计提销项税额,是否按规定的抵扣范围抵扣进项税额以及企业取得和开具的专用发票作为检查的重点,进行了重点检查,当在检查中发现企业在销售四、五类等滞销卷烟时,有低于成本价销售卷烟的问题时,与其销售公司记载的实际库存数、月报表和企业取得和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品名、数量、单价等数据进行了核对。 (二)企业所得税方面主要对业务招待费、广告费、租赁费、工资及相关费用、财产损失、捐赠支出等项目的列支是否符合税法规定,有无列支与其经营无关的支出作为检查的重点。 四、处理结果 (一)对增值税涉税违法事实1、3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9条、第五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文*9条、第三条之规定,补缴增值税31,565.68元。 (二)对增值税涉税违法事实2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四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五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补缴增值税434,241.62元。 (三)对企业所得税违法事实1、2、3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效挂钩企业工资税前扣除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86号)文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五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902,970.33元,补缴企业所得税1,617,980.21元。 (四)对企业所得税违法事实4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七条之规定,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6,798.00元,补缴企业所得税12,143.34元。 (五)对企业所得税违法事实5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六条之规定,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43,843.60元,补缴企业所得税款80,468.39元。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检查处罚起始日期的批复》(国税函[1998]63号)文:"对年度企业所得税检查查补税款其滞纳金应从汇算清缴结束的次日起计算加收"之规定,从税款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至入库之日。 以上共补缴税款及滞纳金249.39万元,并于2006年1月16日补缴入库。 五、分析及提示 (一)对纳税人销售货物以及低于成本价销售货物、销售旧货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文的有关规定处理,加强财务人员的税收业务的辅导培训工作。 (二)对实行工效挂钩企业工资税前扣除问题和企业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税前列支问题进行严格的审核,加强工资及住房公积金核算的财务核算的监督管理,从而规范纳税秩序。 (三)加强税收征管,加大税法宣传力度,把涉及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业务的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宣传辅导到每个纳税人当中,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的意识,真正实现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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