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用账簿上不列或少列收入等手段少缴增值税来源:作者:日期:2009-06-12字号[ 大 中 小 ] 一、基本情况 (一)企业基本情况 青海某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青海省属国有重点企业,2002年进行改制为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属我省大型煤炭生产企业,主要从事煤炭生产、煤炭加工销售、机械制造和加工等业务,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集团公司下设7个非独立核算分公司和5个独立核算的子公司,2个福利部门。集团公司设有资产财务部,主要负责全公司的收入及产量的监管和核算管理、经营资金的调配、固定资产的管理及全公司的有关费用的归集、分配和核算管理。各分公司核算为费用报帐制,税金统一到集团公司缴纳。 (二)申报纳税情况 2003年度申报销售收入98,190,383.55元,销项税额13,863,335.26元,进项税额3,248,891.24元,应纳税额为10,614,444.02元,已纳税额为10,614,444.02元,应交增值税税负10.81%。 2004年度申报销售收入120,062,706.51元,销项税额15,588,256.68元,进项税额3,602,746.53元,应纳税额为11,985,510.15元,已纳税额为11,985.510.15元,应交增值税税负9.98%。 二、基本案情 (一)案件来源 人工筛选。根据2005年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对煤炭生产及运销企业税收专项检查安排,通过综合征管软件对煤炭生产及运销企业税负率等指标的筛选,确定对青海某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3年至2004年的纳税情况进行重点检查,从而发现该企业存在的涉税问题。 (二)作案手段 采用在账簿上不列或少列收入和视同销售行为不计提销项税金以及购进原材料用于非应税项目未作进项税金转出等手段少缴增值税。 (三)违法事实 1、对外销售货物应计未计收入1,945,217.54元,未计提销项税额224,506.33元。 (1)提升运输分公司应计未计收入672,459.91元(含税),少提销项税额77,362.64元。 (2)提升运输分公司油品门市部销售油品金额为23,805.83元(含税),未计提销项税额3,458.96元。 (3)提升运输分公司随同中块煤销售收取的中块煤筛选费,少计销售收入1,169,493.80元,少计提销项税额134,543.54元。 (4)集团公司2004年度给某煤业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发放食用色拉油未计销售收入60,458.00元,未计提销项税额6,955.35元。 (5)机修厂将购进的材料(煤)对外销售收入19,000.00元,未计提销项税金2,185.84元。 2、以货物抵顶应付账款未计收入675,408.00元,未计提销项税额92,980.53元(税率有17%和13%),其中: (1)物资供应公司以色拉油抵顶应付账款未计收入170,408.00元,未计提销项税额19,604.46元。 (2)以汽车抵顶应付账款未计收入505,000.00元,未计提销项税额73,376.07元。 3、将外购已抵扣进项税额的电用于外单位,未做进项税额转出107,971.52元,其中: (1)水电公司将外购已抵扣进项税额的电用于外单位,少做进项税额转出36,056.03元。 (2)机修厂将购进已抵扣进项税额的电用于出租房屋使用,收回的电费直接冲减其制造费用,少做进项税额转出2,934.52元。 (3)立井矿将购进已抵扣进项税额的电用于外单位,少做进项税额转出55,261.80元。 (4)小煤洞矿将购进已抵扣进项税额的电用于外单位,少做进项税额转出12,893.15元。 (5)物资供应公司将购进已抵扣进项税额的电用于外单位(综合厂),收回电费直接冲减管理费用,少做进项税额转出826.02元。 4、将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外购材料用于非应税项目,少做进项税额转出104,726.42元,其中: (1)水电公司将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外购材料用于非应税项目(在建工程),金额为175,448.08元,少做进项税额转出29,826.17元。 (2)立井矿将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外购材料用于非应税项目(,未做进项税额转出7,334.46元。 (3)小煤洞矿将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外购材料用于非应税项目少做进项税额转出62,399.74元。 (4)机修厂2003年将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外购材料用于非应税项目(材料转固定资产)金额为24,004.55元,未做进项税额转出4,080.77元。 (5)物资供应公司2003年将购进的已抵扣进项税额的部分电缆线丢失,金额为6,384.00元,未做进项税额转出1,085.28元。 以上违法事实1、2项少缴增值税款合计317,486.86元,3、4项少做进项税额转出合计212,697.94元。 三、办案经过 根据省局稽查局工作要求,在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前,向被查企业下发了《企业自查通知书》,该企业通过自查,查出了少缴增值税94,854.62元,进项转出112,755.84元。然后按照《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规定的程序和制定的稽查实施方案,采取顺查法和核对法对企业的账簿、记账凭证进行了检查,重点对企业销售货物是否计入销售收入,是否计提销项税额,有无视同销售货物的行为未按税法规定计提销项税额;其次采用核对法对企业购进原材料有无用于非应税项目,购进的固定资产是否抵扣进项税额等问题进行了账与账、账与物、账与表的核对检查。 四、处理结果 (一)对违法事实1、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和第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除追缴增值税款317,486.86元外,处以追缴增值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158,743.43元。 (二)对违法事实3、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之规定,合计进项税额转出212,697.94元。该企业对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外购材料及电量用于非应税项目,已做进项税额转出,但由于计算错误,少做进项税额转出212,697.94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补缴增值税款合计212,697.94元。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对违法事实1、2、3、4项除合计追缴税款530,184.80元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计116937.97元。 以上查补税款、加收滞纳金和处以罚款合计80.6万元已全部执行入库。 五、分析及提示 (一)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1、提运分公司存在对外销售煤砖、油品,以及随中块煤销售收取的中块煤筛选费,不记销售收入、不计提销项税金的问题,分析原因是集团公司没有有效的监督机制,对其分公司监管不力、审核把关不严,集团公司对分公司上报的收入是否属实、正确,不进行审核,内部监督机制失控,作为税务部门也存在对企业日常管理疏忽,审核把关不严,造成提运分公司少记销售收入、少计提销项税金。 2、集团公司及供应处存在将欠煤款单位抵进的色拉油、汽车用于抵顶集团公司所欠外单位货款未记销售收入,未计提销项税金的问题,分析其原因是集团公司对财务人员涉税政策的辅导不到位,财务人员对税收法规的理解不透彻;作为税务管理部门存在对税收法规法的宣传不透、不深入,造成集团公司和提运处少记销售收入、少计提销项税金的问题存在。 3、各分公司普遍存在将外购已抵扣进项税额的电量、材料用于外单位,未做(少做)进项税额转出的问题,分析其原因是一方面集团公司对财务人员涉税政策的辅导不到位,缺乏对其下属分公司财务核算情况的监督检查,财务人员对税收法规的理解不透彻,对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转出内容不明确;另一方面税务管理部门对税法宣传不够,税收管理人员不了解、不熟悉企业的具体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核算情况,导致企业在财务核算上的不正确和有关税收政策的执行不到位。 (二)案情提示 1、进一步完善税收管理员制度,选拔懂企业生产经营、具备一定财会知识、熟悉税收业务和法律,工作责任心强的干部担任税收管理员,明确岗位职责,将税源管理职责落实到税收管理员的岗位责任制中,管理好每一个纳税企业。强化税收管理员对所管辖税源户的日常管理职能,加强学习,深入企业了解掌握煤炭行业的生产经营情况、行业要求及财务核算制度,加强与企业的沟通。同时税收征管部门加强对税收管理员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其业务能力和管理服务水平。 2、加强税务日常检查,检查要按照规范的程序进行,及时对纳税人进行辅导,将管理和服务有机结合起来。在合理分工的基础上,要建立起征管与稽查的互动机制,日常检查中发现的偷逃抗骗税案件,要及时移送稽查部门查处,以便加大惩戒力度;稽查中发现的税收管理漏洞,要及时反馈到征管部门,形成税源监控的合力。 3、加强企业财务人员税法知识的培训工作,尤其是要加强对集团公司下属的各分公司财务人员的培训和辅导,使其对税法规定,计算方法的掌握有进一步的加强,从而改变由于财务人员对税法规定的不了解而少缴税款的情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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