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多抵扣运费进项税额等手段少缴税款来源:作者:日期:2009-06-16字号[ 大 中 小 ] 一、基本情况 (一)企业基本情况 青海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3年6月6日,注册资本:5000万。登记注册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核算方式:独立核算。经营范围:煤炭开采、加工、运输、销售及焦炭生产、运输、销售。公司煤种主要为焦煤。公司现有员工400多人,主要从事生产、技术、管理等各项工作,所需的各种机器设备配备齐全都是目前市场上的*4产品。公司设计年产量为120万吨。2003年6月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申报纳税情况 截至2004年底、公司实现销售收入114,500,175.84元,实现销项税额14,885,022.86元,进项税10,063,695.85元,应纳增值税4,821,327.01元,已纳增值税4,468,319.52元,税负率为4.2%。 二、基本案情 (一)案件来源 人工筛选。根据2004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煤炭生产及运销企业进行税收专项检查的工作安排,海西州国税局稽查局通过人工筛选,于2004年11月3日至12月22日按照法定程序对青海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2003年至2004年度的增值税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 (二)作案手段 采取向购货方收取装卸费、运输代理费、物流费等各类杂费不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金、多抵扣运费进项税额等手段少缴税款。 (三)违法事实 1、2004年度,向购货方收取装卸费、运输代理费、物流费等各类杂费共计693,065.03元(含税),此部分属于价外费用,但未并入销售收入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金,造成少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79,733.15元。 2、2003年11月至2004年12月取得运费抵扣票据799份,共计运输货物(原煤)563,690.048吨,运费金额:7,8116,199.52元,企业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金5,468,133.97元。经查该企业除销售给某国际贸易公司的运费以外,其他销售货物的运费都由购货方承担属于代垫运费,并且运费发票已转交给了购货方。因此造成多抵扣运费进项税金1,656,505.34元。 三、办案经过 (一)对该企业其他应收款的审核中发现其向购货方收取的装卸费、运输代理费、物流费等各类杂费共计693,065.03元,未并入销售收入计提销项税金,而等同于代垫运费处理,少缴税款,造成税款流失。 (二)对该企业账簿、凭证、报表的审核以及对相关人员的询问,发现该企业2003年11月至2004年12月期间发生的运费进项税额抵扣超过企业同期的销售数量。经过进一步调查核实,了解到该企业除销售给某国际贸易公司货物的运费以外,其他销售货物的运输发票均属于代垫运费。而企业却将799份运输发票金额为78,116,199.52元、运输货物563,690.048吨的票据全部进行了抵扣。从账务处理上发现,其给某国际贸易公司货物(原煤)为370,780.5吨,货物金额为:107,471,857.90元,扣水量10,357.55吨,正常损耗为[(370,780.5吨+10,357.55吨)÷(1-3%)×3%]=11,787.77吨。据此计算出不得进行抵扣(由购货方承担属于代垫运费)的运输吨位数为:(563,690.048-37,0780.5-10,357.55-11,787.77)=170,764.22吨,企业多抵扣运费进项税额为:{5,468,098.23×(170,764.228÷563,690.048)}×100%}=1,656,505.34元。 四、处理结果 (一)对违法事实(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该企业取得的价外费用,除补缴少缴税款79,733.15元并处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39,866.58元,同时按规定从滞纳税款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二)对违法事实(二),根据《关于增值税几个问题的通知》(财税[1994]60号)*9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运输费用扣除率的通知》(财税[1998]1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9条*9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缴多抵税款1,656,505.34元。 共补税、加收滞纳金、罚款177.61万元,并已全部执行入库。 五、分析及提示 (一)案情分析 1、一些企业的财务人员对税法中价外费用的规定理解不够透彻,致使一些价外收取的装卸费、运输代理费、物流费等各类杂费,未按税法规定并入收入计提销项税金。如:青海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2004年度向购货方收取的装卸费、运输代理费、物流费等各类杂费,在会计处理上将此等同于代垫运费,未计收入,未计提销项税金,造成了国家税款的流失。 2、煤炭生产企业进项税额的主要来源是运费进项,纳税人为了降低成本,追求利润*5化,大量开具运费发票,使一些本不应该抵扣的运费发票进行了进项税金抵扣,加之地税局在给纳税人代开运费发票时审核不严,忽视了运费存在的真实性,而主管国税机关对运费抵扣的审核仅限于其发票票面的真伪审核,只要发票不存在问题,就加盖准予抵扣公章,造成纳税人多抵扣运费进项。 3、煤炭企业普遍存在从坑口直接销售和拉运货物的现象,对于这部分货物销售情况企业根本不反映在财务核算中。税务机关很难取证,致使国家税款不断流失。 4、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的日常税收征收管理偏松,日常管理不严,税收管理员深入企业的时间不多,日常检查工作形同虚设。对企业存在的偷逃税问题大部分只能靠税务稽查发现,使得本可以早点解决的问题迟缓,造成企业负担无形加重。 5、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的税收监控不够,税收政策宣传不到位、不及时,特别是对新的税收政策的信息不能及时传达到企业是造成企业税收违法的主要原因。 (二)案情提示 1、认真贯彻税收管理员制度,落实管户责任。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加强对纳税人的监督和服务,在日常税收征管工作中不仅要摸清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而且要掌握纳税人的财务核算情况,尤其要将两者结合起来进行分析比较,发现疑点及时派人调查了解,经查核确实有问题的,应立即责令纳税人改正。强化日常巡视巡管工作,切实提高纳税申报的准确性。 2、加强纳税评估,强化税源。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执行《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加强对煤炭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税源管理,深入调查,找出煤炭行业税收管理的内在规律,确定合理的评估指标,监控企业的产、销存情况及煤炭市场价格变动情况等,合理划分管理类型,采取人机结合的办法,强化纳税评估。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查处,堵塞税收漏洞。 3、建立协调机制,推进信息共享。各级税务机关应当积极争取当地政府的支持,通过召开联席会议、与有关部门联合发文等方式,建立国税、地税、工商、煤炭、安全生产、物价管理等部门的协作机制,及时获取工商机关办理营业执照的信息,建立管户档案,并据此清理检查煤炭企业的税务登记情况,防止漏征漏管。特别要加强国、地税合作,建立信息共享制度,从源头加强对纳税人产、销量的日常监管,合理控制运费的抵扣。 4、加强税法宣传,增强纳税人的纳税意识。税务人员要深入企业进行税法宣传,特别是一些新的税收政策要及时宣传到纳税人,增强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和申报准确率,规范“四小票”的开具和取得,加强对“四小票”抵扣凭证资金流向的审核,对不符合抵扣规定的一律不得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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