逆查法和详查法相结合查清涉税违法事实来源:作者:日期:2009-06-22字号[ 大 中 小 ]   一、基本情况  (一)企业基本情况  青海某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是2004年2月改制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主要经营GSM数据移动通信业务、IP电话业务、因特网接入服务、移动通信、IP电话和因特网等网络的设计和安装、建设、维修等业务。  (二)申报纳税情况  2004年企业实现营业收入537,161,625.91元,实现利润总额74,945,455.20元,企业申报纳税调整增加额28,100,056.82元,纳税调整减少额11,642,995.71元,纳税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91,402,516.31元,适用税率30%,应缴纳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27,420,754.89元,政策性抵免所得税额(购置国产设备抵免所得税)23,655,208.98元,实际应缴纳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3,765,545.91元,已缴纳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3,765,545.91元。  2005年企业实现营业收入603,214,277.78元,实现利润总额97,235,872.77元,企业申报纳税调整增加额83,929,575.33元,纳税调整减少额18,456,358.16元,纳税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162,709,089.94元,适用税率30%,应缴纳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48,812,726.98元,政策性抵免所得税额(购置国产设备抵免所得税)44,769,163.50元,实际应缴纳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4,043,563.48元,已缴纳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4,043,563.48元。  二、基本案情  (一)案件来源  人工筛选。根据2006年青海省国家税务局税收专项检查安排,确定对青海某通信有限责任公司2004年至2005年的纳税情况进行重点检查,从而发现该企业存在的涉税问题。  (二)违法事实  1、2004年度  (1)土地(划拨部分)计提折旧,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将划拨土地重估价值后计提折旧,计提折旧569,218.80元计入成本、费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二款:“下列各项不得作为成本、费用和损失”、“无形资产的受让、开发支出”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在协议、合同中规定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该使用年限摊销;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或者是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摊销期限不得少于十年”的规定,检查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69,218.80元。  (2)接受(以前年度)捐赠的固定资产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而计提折旧的问题  企业在未改制前(内资企业)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2,714,792.00元,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04年初将以上接受捐赠资产重新评估确定价值为2,198,915.98元,全年计提折旧费324,882.93元。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企业和外国企业接受捐赠税务处理的通知》(国税发[1999]195号):“企业接受的非货币资产捐赠,应按照合理价格估价计入有关资产项目,同时作为企业当年度收益”的规定,将企业以前年度接受捐赠资产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不应计提折旧而计提折旧324,882.93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当年已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99,000.00元,检查应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5,882.93元。  (3)坏帐准备帐户年初余额,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2004年年初企业坏帐准备帐户余额为22,075,444.62元,扣减2003年坏账准备纳税调增所得额9,737,141.74元和未计入当年成本、费用12,221,892.00元后,实际净余额为116,410.88元。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电信业务所发生的坏帐损失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90号):“对电信企业计提坏账准备金的,从2004年1月1日停止执行;此前年度计提坏帐准备金余额,首先用于抵补2003年度的坏帐损失,抵补坏帐损失后仍有余额的,计入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16,410.88元。  (4)无法收回的其他应收款项,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将无法收回的其他应收款153,078.69元,与应付帐款对冲,调整所得额153,078.69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及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外籍个人若干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0号):“企业实际发生应收账款坏账损失的,须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取消上述审核认可后,对企业的应收账款,凡符合税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条件的,可以作为企业的坏帐损失,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给予扣除。企业在报送季度或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时,应就当期扣除的坏账损失的原因作出附加说明并提供有效的证明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对纳税申报的审核评估时,就企业报送的上述资料,根据坏账损失税务处理的有关规定条件,进行认真审核。对原因不充分,情况不清晰,应实地调查了解、核实。必要时可以要求企业重新举证,做出说明或进行公证。凡已扣除的坏账损失不符合规定条件,以及无法提供证明资料的,应做出纳税调整”的规定,企业应对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首先做坏账损失帐务处理,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因为企业对无法收回的其他应收款153,078.69元,已与应付帐款对冲,所以未向税务机关提供有效的证明资料。检查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53,078.69元。  (5)房屋装修费一次性列支,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2004年发生房屋装修费支出共计420,489.12元,一次性列支成本、费用。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房屋装修费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704号)一、二款:“房屋投入使用后所发生的房屋装修费,可在房屋重新装修后投入使用的次月开始,按5年平均摊销”和“凡房屋产权不属于本企业的,可在房屋装修后投入使用的次月开始,按5年平均摊销”的规定,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00,448.60元。  (6)无法支付应付款项,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与原邮电器材公司并帐后,以进项税额冲减无法支付的应付帐款共计4笔金额417,958.97元。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接受捐赠税务处理的通知》(国税发[1999]195号)第三款:“企业应付未付款,凡债务人逾期两年未要求偿还的应计入企业当年度收益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17,958.97元。  (7)取得不符合规定票据入账,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通过检查,企业基站支付电费取得不符合规定票据金额1,675,189.44元,进入“主营业务成本-移动通信网业务成本-业务费-动力费-不可控成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七条:“各项会计记录必须完整准确,有合法凭证作为记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二十二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所称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是指开具或取得的发票是应经而未经税务机关监制,或填写项目不齐全,内容不真实,字迹不清楚,没有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伪造、作废以及其他不符合税务机关规定的发票”的规定,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675,189.44元。  2004年合计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358,188.31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所得税”,第五条“外商投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和外国企业就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的所得应纳的企业所得税,按应纳税的所得额计算,税率为百分之三十”的规定,应补缴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1,007,456.49元。  2、2005年度  (1)房屋装修费一次性列支,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2005年发生房屋装修费支出共计1,764,362.32元,一次性列支成本、费用。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房屋装修费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704号)一、二款:“房屋投入使用后所发生的房屋装修费,可在房屋重新装修后投入使用的次月开始,按5年平均摊销”和“凡房屋产权不属于本企业的,可在房屋装修后投入使用的次月开始按5年平均摊销”的规定,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671,841.03元。  (2)取得不符合规定票据入账,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通过检查,企业基站支付电费取得不符合规定票据金额为1,136,147.44元,进入“主营业务成本-移动通信网业务成本-业务费-动力费-不可控成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七条规定:“各项会计记录必须完整准确,有合法凭证作为记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所称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是指开具或取得的发票是应经而未经税务机关监制,或填写项目不齐全,内容不真实,字迹不清楚,没有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伪造、作废以及其他不符合税务机关规定的发票”,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136,147.44元。  (3)销售折扣与折让,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2005年企业发生销售折扣与折让合计金额17,328,596.27元,其中14,578,716.27元,企业申报调增纳税所得额。通过对企业营销方案、系统操作、财务处理的核对,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3]847号的规定,企业上述销售折扣与折让符合政策规定,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4,578,716.27元。  2005年检查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合计2,807,988.47元,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4,578,716.27元,增、减相抵后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1,770,727.80元,其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3,531,218.34元已通过购买国产设备抵免所得税进行了抵减。  三、办案经过  检查过程中,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审计规程》(国税发[1999]74号)进行实施。在深入了解和掌握企业财务软件、核算方法、业务流程基础上,结合电信行业的特殊性,采取逆查法和详查法相结合的检查方法。通过对企业的所得税申报表、年度财务报表严格审核,总帐与明细帐的核对,记账凭证与附件的核对,并深入企业的计费中心、有关分公司等部门调查,查清了该公司涉税违法事实。  四、处理结果  (一)2004年度  1.对违法事实1中的第1项,依据《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第十九条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69,218.80元。  2.对违法事实1中的第2项,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企业和外国企业接受捐赠税务处理的通知》的规定。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5,882.93元。  3.对违法事实1中的第3项,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电信业务所发生的坏帐损失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16,410.88元。  4.对违法事实1中的第4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及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外籍个人若干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53,078.69元。  5.对违法事实1中的第5项,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房屋装修费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一、二款的规定,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00,448.60元。  6.对违法事实1中的第6项,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接受捐赠税务处理的通知》第三款的规定,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17,958.97元。  7.对违法事实1中的第7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二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675,189.44元。  2004年合计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358,188.31元。依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9条、第五条的规定,应补缴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1,007,456.49元。同时,依据《征管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从滞纳之日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二)2005年度  1.对违法事实2中的第1项,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房屋装修费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一、二款的规定,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671,841.03元。  2.对违法事实2中的第2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七条规定、《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136,147.44元。  3.对违法事实2中第3项,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企业上述销售折扣与折让符合政策规定,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4,578,716.27元。  2005年检查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合计2,807,988.47元,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4,578,716.27元,增、减相抵后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1,770,727.80元,其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3,531,218.34元已通过购买国产设备抵免所得税进行了抵减。  以上共应补缴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加收滞纳金123.06万元,并已全部执行入库。  五、分析与提示  (一)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1、由于企业是2003年由内资企业转轨为外商投资企业,企业财会人员对税收政策的掌握和理解大部分还停留在内资企业时期,对外商投资企业现行税收政策的掌握和理解不是非常全面和准确,造成在个别纳税调整事宜出现错误。  2、中介机构在外商企业所得税汇算方面还存在过粗、不仔细的问题。  3、主管税务机关存在日常检查和日常管理不勤、不深、不宽,存在对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情况审核不严、不深、不全面,对企业个别征税界限不清以及其他涉税问题未能及时发现和正确指导。  (二)案情提示  1、企业方面  (1)企业应加强税收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学习,全面、正确了解和重点掌握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全面提高税法遵从度,不断促进依法纳税水平的提高。  (2)企业应加强与主管税务机关工作联系和重要事项备案制度。对纳税界限不清以及重要纳税事项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请示和备案。  2、主管税务机关  (1)加强税法宣传和纳税辅导,不断提高企业财会人员税法知识,正确掌握和运用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提高企业依法纳税水平。  (2)税收管理员要经常深入企业,对企业性质、组织机构、生产经营范围和特点、收入来源和构成、成本费用项目和内容,以及企业财务办法和会计方法全面了解和重点掌握。要转变观念,提升纳税服务意识,从办公室中走出去,把税收政策带下去,手把手的规范行为,解决纳税人急需的税收政策问题。  (3)加强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和应税项目日常管理和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纠正企业纳税过程发生的问题和错误。对重要纳税事项要求企业向税务机关进行备案。要转变工作作风,着力提高征收管理执法人员素质,增强公仆意识,为企业办实事的意识,做政治素质高、业务精、作风硬的税务管理者,进一步推进征管水平的提高,促进纳税人纳税理念的转化。  (4)加强所得税纳税申报审核工作  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的审核工作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申报资料进行全面审查、稽核的过程,也是反映企业对税法遵从度,体现征收管理水平的重要手段。因此,主管税务机关必须认真仔细、全面审核所得税申报的全部资料,做到申报前持续审核、申报时严格把关,使企业做到正确运用税收政策。  (5)引导和督促企业加强发票管理工作。发票管理是税务部分强化征管、杜塞税收漏洞的有效手段,对该企业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应作为以后征收管理的重要工作,杜绝企业白条入帐的问题。  (6)加强查后监督管理工作  一是对稽查部门所检查出的问题逐项进行纠正和落实,检查企业是否按照要求进行正确调帐或调表,防止错误重复出现或名补暗退现象的发生。  二是对检查出企业维修中心取得的手机修理、修配收入缴纳营业税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应依法缴纳增值税。征收机关应做好纳税鉴定、申报后续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