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某科技企业未进行纳税调整展开的税务稽查来源:中国税网作者:日期:2009-07-16字号[ 大 中 小 ] 一、企业基本情况 该公司于2001年12月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成立,经济性质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51万元。经营范围涵盖科技开发、咨询、转让、服务;销售高压成套设备及配件、泵及配件、压缩机及配件、气体发生器及配件、压力管件、阀门及配件、仪器仪表、电气设备及配件、汽车配件;货物进出口。应在地税申报缴纳、解缴的税费有: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印花税、车船使用税、企业所得税。 二、调查取证及查处突破 1.做案手段:该公司2005年度和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查帐征收。2006年度该公司超标准列支“应付工资”科目,年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未进行纳税调整,造成少缴税款的事实。 2.违法事实的认定:经核实,该公司该单位2006年在明细帐—“应付工资”超标准列支员工工资259444.38元,该公司2006年上半年的职工平均人数是19.67人;下半年的职工平均人数是25.17人,全年共提取并支付工资614375.58元,超标准税前扣除计税工资259444.38元,计算过程:614375.58-960×19.67×6-1600×25.17×6=259444.38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第二项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58号)*9条以及《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00]116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政策具体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37号的规定,少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59444.38元。 3.法律适用难点及选择:在检查过程中,该公司的负责人、财务人员对政策理解有误,对财务会计制度掌握不准,对企业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政策了解的不清楚。因此在2006年度年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未对超标准列支的应付工资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能够配合检查工作,提供相关帐簿、资料,在法律适用方面对该公司的此项违法行为定性应缴未缴。 4.处理结果: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9条、第二条第三项、第三条、第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的规定,该单位2005年度多缴纳企业所得税1534.27元,该单位2006年度应补缴企业所得税91287.82元,计算过程:354077.75×33%-25557.84=91287.82元。相抵后还应补缴企业所得税89753.55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该单位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89753.55元应责令其限期缴纳。 以上共查补企业所得税89753.55元。 三、案例点评分析 1.点评:造成企业少缴企业所得税的主要问题是企业负责人、财务人员核算水平不高,政策法规掌握的不够全面和准确,财务管理方面存在着明显的不足。企业对如何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纳税调整掌握的并不全面,一是不知道那些项目需要调整,二是对调整的依据和标准不掌握。比如这个企业在年底核算企业所得税时,并不知道“应付工资”在税前进行扣除是有标准的,不是按实际提取数全额扣除,就造成了该企业少缴企业所得税的情况。 2.工作建议: (1)税务部门应加强与各类企业的联系、强化纳税服务环节,以定期或不定期举办财会人员培训班、加强财务人员之间的交流的形式,及时将有关政策、法规,解释、宣传到位,同时把好的经验传达给相关人员,让企业依法纳税。 (2)作好信息反馈,强化事后监督。检查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该反馈给主管税务所,以便主管税务机关及时掌握有关情况,更有针对性地做好纳税服务工作。 (3)每年定期对企业进行纳税清算培训,有针对性地对一些普遍问题进行培训辅导。方便纳税人*9时间掌握新政策、新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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