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银行错过汇算清缴期少报资料漏税的稽查案例来源:中国税网作者:日期:2009-09-23字号[ 大 中 小 ]   一、基本情况  (一)企业基本情况  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格尔木支行成立于1986年,2005年10月28日改制为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格尔木支行;经营范围:经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批准的业务;经营方式:金融服务;登记注册类型:股份制。  (二)申报纳税情况  2004年纳税人本期职工人数为:324人(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填列数);2004年取得销售(营业)收入120,017,115.18元;投资收益:12385.47元;其他收入146478.02元;2004年收入总额:120,175,978.02元;2004年销售(营业)成本39,378,274.70元;期间费用21,544,454.28元;纳税调整前所得59,253,249.69元;纳税调整后所得66,193,410.76(其中:工资薪金纳税调整额4,776,425.07元,“三费”纳税调整额643,736元,其他纳税调整增加项目1,520,000元(注:为出售公有住房损失)。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66,181,025.29元(减国债利息所得12,385.47元);2004年应缴所得税额21,839,738.34元。2005年纳税人本期职工人数为:281人(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填列数);2005年取得销售(营业)收入106,762,101.26元;投资收益:3,260.10元;2005年收入总额:106,765,361.37元;2005年销售(营业)成本45,661,361.06元;期间费用22,232,309.59元;纳税调整前所得38,871,690.72元;纳税调整后所得51,650,152.43(工资薪金纳税调整额5,919,668元,“三费”纳税调整额828,736元,其他纳税调整增加项目6,030,057.71元(其中:调整出售公有住房损失5963067.13元);调整在"营业费用-劳动保护费"列支的保健费9435.72元;调整在"营业费用-其他营业费用"列支的临时工、柜员工工资57554.86元);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51,646,892.33元(减国债利息所得3,260.10元);2005年应缴所得税额17,043,474.47元。  二、基本案情  (一)案件来源  人工选案。2006年5月,海西州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根据青海省国家税务局专项检查工作安排意见,对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格尔木支行2004年至2005年度的所得税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从而发现了该企业存在的涉税问题。  (二)作案手段  采取不按税法规定在财务会计账面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反映商业铺面租赁收入、将职工住宅楼及未纳入固定资产管理由职工集资兴建的出租铺面取暖费和水电费全部计入企业的“营业费用”、将以前纳税年度应计未计扣除项目移转以后年度补扣、将已纳入社保的退休职工各项补贴税前列支造成企业少计收入、多列支成本费用的手段偷税。  (三)违法事实  1、该支行2004、2005年不按税法规定在财务会计账簿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反映商业铺面租赁收入301,270,少申报企业所得税99,419.10元。  2、该支行2004、2005年度因计税工资适用错误造成工资薪金、职工福利费实际税前扣除项目金额大于按税法规定计算的准予税前扣除项目金额。企业工资少调整应纳税所得额77290.83元,少申报所得税25505.97元。企业职工福利费少调整应纳税所得额63,552元,少申报所得税20,972.16元。  3、该支行2004、2005年将职工住宅楼及未纳入固定资产管理由职工集资兴建的出租铺面取暖费、水电费全部计入企业的"营业费用"中,造成企业所得税前多列支费用1,125,611.42元,少申报企业所得税371,451.76元。  4、该支行将2002年度应计未计扣除项目移转2004年补扣,造成多列支费用77,000元,少申报企业所得税25,410元。  5、该支行2004、2005年以不符合税法规定的票据列支住宿费,造成多列支成本费用30,600元,少申报企业所得税10,098元。  6、该支行2004、2005年将已纳入社保的退休职工各项补贴计入税前列支,造成企业少调整应纳税所得额124,899.98元,少申报企业所得税41,217元。  7、该支行根据企业所得税专项检查要求,对2004年至2005年度本企业所得税的申报情况进行了自查,自查出应纳税所得额104,590.92元,应补企业所得税34,515.00元。其中:  (1)2004年以收据或其他不合规凭据作为原始票据入帐的费用支出48,349.31元,未作纳税调整。  (2)2005年以收据或其他不合规凭据作为原始票据入帐的费用支出56,241.61元,未作纳税调整。  三、办案经过  2006年5月24日,检查小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向该企业下达了《税务检查通知书》,出示了《税务检查证》,制定了详细的检查实施方案。2006年5月25日起对该企业进行了实地稽查。在检查中采取查阅企业会计凭证、账簿和相关资料及与企业相关人员座谈的方式,对企业2004年度和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的计提和汇算清缴情况进行了仔细认真的审核,对检查中发现的涉税问题进行了实地调查、证据提取,并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在检查的过程中,检查小组通过对企业的帐簿、记帐凭证、会计报表的查阅,并与企业已申报的2004年和2005年企业所得税申报表进行比对,在此基础上和企业财务人员座谈了解得知:原办公楼部分租赁给个体户,但企业会计财务帐面和企业所得税申报表都未反映租赁收入情况。经调查核实:该企业2004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采取隐匿、在账簿上不记收入、多列成本的手段,将不上账的房屋租赁收入冲抵了企业职工集资建房时的借款本金和利息,少申报企业所得税;将职工住宅楼及未纳入固定资产管理由职工集资兴建的出租铺面取暖费、水电费全部计入企业的“营业费用”中,造成企业税前多列支成本费用,少申报企业所得税。  四、处理结果  (一)对该支行2004、2005年不按税法规定在财务会计账面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反映商业铺面租赁收入的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定性为偷税,追缴企业所得税99,419.10元,处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49,709.55元,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从税款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至入库之日止。  (二)对该支行2004、2005年度因计税工资适用错误造成工资薪金、职工福利费实际税前扣除项目金额大于按税法规定计算的准予税前扣除项目金额,多列支140842.83元的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十七条、《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等问题的通知》(财税[1995]81号)的规定,追缴企业所得税46,478.13元,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从税款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至入库之日止。  (三)对该支行2004、2005年将职工住宅楼及未纳入固定资产管理由职工集资兴建的出租铺面取暖费、水电费全部计入企业的"营业费用"中,造成企业所得税前多列支费用1,125,611.42元的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定性为偷税,追缴企业所得税371,451.76元,处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185,725.89元,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从税款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至入库之日止。  (四)对该支行2004年将以前纳税年度应计未计扣除项目移转以后年度补扣多列支77,000元的违法事实,根据《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1996]7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定性为偷税,追缴企业所得税25,410元,处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12,705元,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从税款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至入库之日止。  (五)对该支行2004、2005年以不合规票据(白条)列支疗养、学习住宿费,造成多列支成本费用30,600元的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追缴企业所得税10,098元,对发票违规行为处以5000元的罚款,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从税款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至入库之日止。  (六)对该支行2004、2005年将已纳入社保的退休职工各项补贴124,899.98元税前列支的违法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定性为偷税,追缴企业所得税41,217元,处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20,608.49元,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从税款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至入库之日止。  (七)对该支行2004年至2005年自查应补缴企业所得税34,51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由该支行自行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入库,从税款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至入库之日止。  (八)对该支行因企业财务人员不了解税收有关规定,将2004年度准予税前扣除的工会经费进行纳税调整造成多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678号)的规定,按已调增的应纳所得税额47,091元调减本次查增的2004年度应纳所得税额。  该支行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滞纳金及罚款共计96.25万元,已全部执行入库。  五、分析及提示  (一)案情分析  1、企业财务人员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做的不认真细致,对准予税前扣除项目的有关税收政策学习掌握的不够,因此在汇算清缴所得税时未能准确上报各类汇总纳税资料,是造成企业少缴税款的主要原因。  2、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监管工作不得力,对税务人员和企业办税人员企业所得税知识的培训工作不到位,对企业的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只是停留在以表审表的表面工作上,应认真正做到以账审表、以表核账,对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工作,税务审核人员一方面要仔细核对企业上报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的各项数字与《损益明细表》各项数字之间的衔接关系。税务部门没有全面掌握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对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监管工作不得力,是造成少缴税款的次要原因。  (二)案情提示  1、加强对所得税汇总缴纳企业财务人员所得税汇算清缴前的培训工作,从准予税前扣除项目到如何汇算清缴所得税进行全面的培训和辅导,使之做到准确上报各类汇总纳税资料。  2、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监管工作,对企业的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不能只是停留在以表审表的表面工作上,应真正做到以账审表、以表核账。  3、加大对税务人员所得税知识的培训力度,为做好所得税税源管理工作打好基础。  4、对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工作,税务审核人员一方面要仔细核对企业上报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的各项数字与《损益明细表》各项数字之间的衔接关系,另一方面也要深入企业全面掌握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