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工艺品公司小规模期间非法抵扣进项税的稽查来源:中国税网作者:日期:2009-10-19字号[ 大 中 小 ]   一、基本情况:  福州某工艺品有限公司,2006年12月7日开办,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工艺品制造、销售。从2007年7月1日起暂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007年7月至11月销售收入2632441.91元,销项税额447515.12元,进项税额376820.15元,应交及已交税金为77000.08元。  二、案件来源:  根据群众举报线索,检查人员在该公司办公场所发现并提取企业部分仓管材料。并且在检查期间,有举报人打来电话称:企业的帐上原材料购进数量与企业的仓管记录不符。  三、发现问题:  1、经对企业仓管员记录的板材进仓记录本与企业材料明细账及进项发票核对,2007年7-11月,取得发票的原材料比实际购进的数量多,经询问法定代表人,是该企业在2007年7月(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之前购进的原材料在7月之后向销售方取得发票,进项税款已抵扣(我们将该企业全部进项发票进行网上协查,结果为正常),其中天然大理石相差数量为267.31平方米,根据对方厂家A石业有限公司开具的发票平均单价(不含税)为228.14元/平方米,购进金额为60984.10元,税款3659.05元;人造大理石相差数量为873.33平方米,根据对方厂家B云岗石有限公司开具的发票平均单价(不含税)为155.18元/平方米,购进金额为135523.35元,税款23038.97元,上述两种材料所抵扣税款合计26698.02元。  2、该企业将2007年6月取得的运输发票于2007年7月申报抵扣,运费金额15408元,税款1078.56元。  以上共已抵扣税款27776.58元。  四、处理意见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对该公司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期间购进原料,但发票在增值税期一般纳税人间取得并抵扣的税款27776.58元不得抵扣,追缴增值税27776.5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