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构企业购销煤炭伪造海关完税凭证抵扣税款案来源:中国税网作者:日期:2009-10-21字号[ 大 中 小 ]   一、检查预案  检查人员在到福建省建瓯市某公司实地检查前,调阅了该公司的注册登记、纳税申报等资料。从而分析出该案的疑点:  1、该公司主要经营普通机械、电器机械及器材、公路运输设备及工矿供销等零售汽车,从省国税局稽查局下发的资料显示,该公司没有煤炭的经营范围,却进口煤炭,明显不全常规。  2、该公司所经营的煤炭业务,单从货物来说,有以下疑点:一是舍近求远。煤炭在我国的储量十分丰富,在国内购进煤炭十分方便,何必舍进求远而从国外进口。二是不符合经济规律,从国外进口煤炭,不说国际间海运的运费,单从价格来说,该公司也不可能做亏本生意。  鉴于以上疑点以及已掌握的证据,检查人员决定以货物作为切入点,结合征管资料(开具的发票),还原出该公司整个经营业务流程,在发现问题后,进一步深查。  二、检查具体方法  2008年7月初,由于案件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且线索明显,税务机关函清公安机关提前介入,随后公安机关决定立案侦察,对中间人杨某开展深入调查和秘密抓捕工作。7月中旬,中间人杨某在南平市落网。在大量的证据面前,涉案人员杨某承认了整个犯罪事实。据此,整个案件形成了一个较为完整的证据链条。  三、主要违法事实  该公司为了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达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目的,于2004年取得7份伪造的海关完税凭证(《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经过从上海崇明海关调查取证,该公司取得7份完税凭证系伪造,税额为1294900.95元,偷税额占应纳税额89%。  四、作案手段  犯罪嫌疑杨某(已刑事拘留)于2004年9月与该公司签订一份关于合作经营煤炭业务的协议。协议主要内容是:杨某以该公司的名义对外开展煤炭业务,该公司为其开具增值税销项发票,并收取3%-5%管理费等其他费用。由此,杨某介绍衣某(山东人,已被山东公安刑事拘留)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曾某、建材部经理程某(已刑事拘留)洽谈达成协议,由衣某向该公司提供上述7份伪造的海关完税凭证,作为该公司煤炭贸易的进项,再由该公司根据衣某等人提供的购货单位,在无实际煤炭业务的情况下,由公司为衣某等人开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1份给7户企业,涉及金额11,066,268.90元,税额1,412,709.23元。事后,该公司收取杨某等人的现金216,981元。  以上煤炭业务,该公司没有支付购货款,煤炭销售后该公司也没有收到销货款,只收到程某交来的现金216,981元。该公司收到的7份海关完税凭证,购货款长期挂在上海盛大华隆物资贸易公司“应付帐款”的科目货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该公司至今未收到销货款,财务人员按程某的要求把所有的款项都记在上海盛大华隆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应付帐款”的科目借方。经调查,上海盛大华隆物资贸易公司是虚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