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收账款”里支出过卡税费少计销售收入案来源:中国税网作者:周伟 黄敏 赵安林日期:2010-01-28字号[ 大 中 小 ]   近日,贵州省兴仁县国税局深挖兴仁县富益煤矿税负高的原因,却挖出了一桩直接在“预收账款”里支出过卡税费、少计销售收入的逃税案。该局依法对该煤矿作出补缴税款、罚款、滞纳金共计118万元的处理。  在税收专项检查中,兴仁县国税局检查组发现了一个异常现象,当时贵州省煤炭开采和洗选业的平均税负在7.1%左右,而兴仁县富益煤矿2007年申报销售收入为1734万元,缴纳增值税202万元,税负率为11.66%;2008年申报销售收入为2166万元,缴纳增值税241.7万元,税负率为11.16%,税收负担率超出全国平均水平的50%以上,很不正常。  检查组调取了该煤矿2007年~2008年账簿及凭证进行了检查,却发现该煤矿“预收账款”明细账中,居然有各类过卡税费的原始凭证,包括增值税、资源税、所得税、环境治理费、资源补偿费等缴纳凭证,另有自制的购货方税费分配单,还有部分是煤炭费用征收部门提供的月过卡税费分户汇总表,企业有明显少计销售收入的嫌疑。带着这一疑问,检查组约谈了该煤矿的相关人员,得到的解释是企业同购货方已达成了协议,由购货方自行负担这些税费,直接向对方收取。但该煤矿却以合同丢失、购销双方以口头协议履行等理由,不提供任何书面的协议及资料,让检查组难辨真伪。  检查组一边将所取得的原始证据保存好,一边到广西等地调查核实购买方的实际购进情况。所有资料表明,购货方所付的货款依据,均为该煤矿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明确写清楚款项包括煤炭金额和税费金额,该煤矿所称由购货方支付税费的协议子虚乌有。至此,该煤矿将收取的货款直接冲减税费,以此少计销售收入逃税的事实已不容置疑。在大量证据面前,该煤矿不得不承认将收取的销货款直接冲减税费以达到少计销售收入、少缴税款的目的。  经查,该煤矿在2007年~2008年期间,直接从销售原煤取得的销售收入中坐支应由本企业负担的各类税费,少计销售收入高达4527万元,逃避缴纳增值税52万元。检查组依法对其处以1倍罚款52万元,并加收滞纳金14万元。目前,该笔款项118万元已全部入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