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国税对某植物油有限责任公司的稽查案例来源:作者:日期:2010-04-23字号[ 大 中 小 ]   一、基本情况  (一)企业基本情况  青海某植物油有限责任公司,于1994年1月1日成立,经营范围:食用植物油、青稞、油菜种子,系有限责任公司,独立核算企业,2004年8月20日被门源县国家税务局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纳税申报情况  该企业2003年实现销售收入23,560,899.36元,实现销项税金3,062,916.91元,进项税金1,261,045.97元,实际上缴增值税825,176.50元;2004年实现销售收入26,850,635.44元,实现销项税金3,490,582.60元,进项税金7,411,727.15元,留抵税金2,317,987.92元。  二、基本案情  (一)案件来源  人工筛选。根据2005年海北州国家税务局专项检查工作安排,检查组于2005年6月7日至2005年9月23日对青海某植物油有限责任公司2003年至2004年度纳税情况依法实施了检查。  (二)作案手段  采取购进固定资产抵扣进项税金和扩大农副产品收购发票开具范围等手段少缴税款。  (三)违法事实  1、2003年10月24日和11月25日用购进固定资产所取得的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金1,647.30元。  2、将自产的农副产品按照农产品收购业务抵扣申报了进项税金。  (1)2003年自产油菜籽433,160元×13%=56,310.80元。  (2)2004年自产油菜籽438,400元×13%=56,992.00元。  合计:113,302.80元。  3、无正当理由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应补缴增值税11,044.70元。  4、2005年1月25日税务机关在对该厂2004年度增值税清算中,将报损的植物油进行进项税金转出时,因计算错误,少计增值税8,406.39元。  应补缴增值税=(报损植物油71,849.5斤÷出油率40%×1.36斤/元×13%)-已转出增值税进项税23,351.09元=8,406.39元。  以上第1、2、4项应做进项转出的税金123,356.49元;第3项少计提销项税金的11,044.70元,合计少缴增值税134,401.19元。  三、办案经过  检查组通过调取帐簿的方法,审核了企业的会计报表、帐簿、记帐凭证及有关资料,详细检查了企业的货物购进和销售情况以及增值税的缴纳情况。  四、处理结果(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一)项的规定,2003年10月24日和11月25日用购进的固定资产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了进项税金1,647.30元,应做进项转出,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加收滞纳金。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052号)的规定,该企业将自产的农副产品按照农产品收购业务抵扣申报了进项税额,应做进项转出,应转出进项税金合计113,302.80元,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加收滞纳金。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该企业销售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应补缴增值税11,044.70元,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加收滞纳金。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2005年1月25日税务机关在对该厂2004年度增值税清算中,因计算错误,少计增值税8,406.39元,应补缴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合计应补缴增值税额134,401.19元。  五、分析及提示由于企业财务会计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对税收政策掌握不全、理解不透,加之,税收政策特殊,既有征税项目,也有免税项目,既有应税项目(增值税),也有非应税项目(营业税),相应带来税收管理多样性和复杂性;其次,税务机关对企业的纳税辅导不够深入,主管企业的税务人员案头稽核不认真、不仔细,也是造成少缴税款的主要原因,因此建议:  (一)加强税法宣传和纳税辅导,进一步明确农产品收购凭证的使用范围、对象、开具要求,正确引导和督促纳税人正确使用收购凭证,不断提高企业财会人员税收知识,提高企业依法纳税水平。  (二)强化农产品收购凭证的日常管理。一是对申请使用农产品收购凭证的纳税人进行资格审查和认定,全面审核其收购的农产品的种类、收购方式、收购对象,内部管理等是否符合领购使用收购凭证的要求;二是要求纳税人按规定设置农产品收购台帐,按日逐笔登记收购台帐;三是加强收购凭证领、用、存、销管理,将收购发票管理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引起高度重视,严格领购、使用,缴销手续,限量限期供应。  (三)完善申报抵扣审核检查制度。纳税人在申报抵扣农产品收购凭证的进项税款时,应要求其提供收购对象(农业生产者)的居民身份证件号、联系电话及详细地址、乡(村)非政府开具的自产自销证明,运费结算凭证、验收入库单、收款收据及企业的记帐凭证复印件等。对纳税人报送的有关资料认真审核,对开具不规范的收购凭证一律不得计算抵扣税款。  (四)在纳税人收购旺季派驻税收管理员,实地核查农产品收购情况,主要核实其收购的农产品是否属于农业生产者自产的初级农产品,收购价格是否合理,入库数量与支付金额是否相符等情况。  (五)切实加强对增值税清算工作。特别加强进项税额抵扣的日常检查和管理,严格按照税收政策规定进行抵扣和申报;规范征税与免税、应税与非应税的会计核算和帐务处理;清算时必须对每一纳税项目、计税依据、计税金额进行认真审核,提高工作责任心,不断规范税收行为。  (六)认真执行现行的税收政策,对企业申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所附清单的每一项进行认真细致的审核,对属于固定资产项目中所列的固定资产,应一律不得抵扣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