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某矿泉水厂格尔木加油站偷税的稽查案例来源:中国税网作者:日期:2010-05-04字号[ 大 中 小 ]   一、基本情况  (一)企业基本情况  青海某矿泉水厂格尔木加油站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注册资本:150万;登记注册类型:国有企业;经营方式:销售;核算方式:独立核算;经营范围:汽油、柴油、煤油销售;矿泉水、矿泉水瓶加工、销售;化工产品、汽车配件及润滑油、建材销售。  (二) 申报纳税情况  2002年度:销售收入29,556,555.47元,销项税额5,024,614.43元,进项税额4,150,919.88元,应交税金873,694.55元,已缴税金873,694.69元(含2001年12月份应交税金60,414.75元,2002年1月缴纳),税负率2.96%;  2003年度:销售收入40,239,948.53元,销项税额6,840,791.25元,进项税额6,660,387.59元,应纳税额180,403.66元,已缴税额35,400.72元,欠缴税金145,002.94元,税负率0.45%。  二、基本案情  (一)案件来源  人工筛选。根据2004年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社会加油站进行专项检查的工作安排。格尔木市国税局稽查局通过人工筛选,确定对青海某矿泉水厂格尔木加油站2002年至2003年度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  (二)作案手段  购进的成品油不入库,对取得的发票不入帐反映,不进行抵扣,直接销售,偷逃税款。  (三)违法事实  1、2002年至2004年8月26日盘亏汽油217.048吨,扣除应正常损耗数30.2066吨,非正常损耗为186.8414吨,应作进项转出93,378.76元。  2、该公司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购进成品油不入库,直接销售,对取得的发票不入帐反映,不进行抵扣,少缴税款 16,603.62元。  三、办案经过  办案人员首先掌握了与该行业相关的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随后深入该公司了解其经营状况、财务情况、财务核算方法。根据掌握的情况拟定查账方案,采取“分工协作、适度集中”的原则,通过对该公司2002年1月1日 至 2003年12月31日增值税纳税情况及发票使用情况的检查,发现2003年10月,该公司从省中石油公司开出的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票号:58525、58390,受票方是青海省某矿泉水厂格尔木加油站,经进一步调查取证落实,这2份票的提货方也为青海省某矿泉水厂格尔木加油站。但该公司未进行会计核算。  四、处理结果  (一)对违法事实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该单位非正常损失应作进项税额转出而未作转出造成少缴增值税93,378.76元,除补缴税款和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外,并处所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二)对违法事实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9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该公司购进货物不入账,采取帐外经营造成的少缴税款16,603.62元进行追缴,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造成偷税1,441.37元,除补缴税款和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外,并处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五、分析及提示  (一)案情分析  1、企业故意将正常损耗和非正常损耗混为一体,存在侥幸心理,逃避缴纳税款。  2、在检查中,应认真分析并掌握主要的经营及行业特点,据此开展工作。进项税和销项税的检查,应集中力量对进货情况、结算方式入手,注意“库存商品”及明细帐、“待处理财产损益”、“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相关科目,从中发现疑点。  (二)案情提示  1、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日常管理,强化税收监控力度,进一步深入企业宣传税收政策,特别是对新的税收政策的信息应及时传达到企业,增强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和申报准确率,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和取得;在审核进项抵扣凭证时应加强对企业资金流向的审核,对不符合抵扣规定的一律不得抵扣。  2、充分运用加油站税控装置,加强税源控制。积极推广使用税控装置,并出台相应的措施,使税务机关能掌握纳税人生产经营的*9手资料,从源头控制,防止税款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