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某建材公司使用假票恶意偷税的稽查案例来源:中国税网作者:日期:2010-05-17字号[ 大 中 小 ] 一、案情来源 2006年9月下旬,东莞市地税稽查局接到虎门税务分局提供的线索,反映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工程公司”)开具假发票。据虎门税务分局初步调查反映,东莞市某建材公司虎门分公司(以下简称“建材公司”)于2005年初与该建筑工程公司签订三份建筑工程合同,工程造价245000元,该工程于2005年底竣工后,该建筑工程公司便开具了三张“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给建材公司。2006年9月,虎门税务分局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此三张发票可能是假发票,便把情况上报我局。我局接到线索后立即组织精干稽查人员进行调查。 二、案件调查 经过市地税局发票鉴定部门对上述三张发票进行鉴定,此三张发票被鉴定为假发票。我稽查人员在向该建材公司进行调查的过程中了解到,此三张假发票是一名曾姓包工头开具的,该名包工头是广东省阳东县人,挂靠上述建筑工程公司从事建筑安装行业,与该建材公司签订建筑工程合同。工程完工后,曾某向该建材公司开具了上述三张假发票。由于建材公司的会计人员未能辩认出该发票是假发票,便据以入帐。据该建材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反映,其南城、塘厦、长安的分公司均与此建筑工程公司有工程住来,从2003年开始至今,此建筑工程公司先后承接了总额达270多万元的工程,在与其业务来往中,均是与曾某直接联系,所有的工程发票均由曾某开具。 稽查人员核查了曾某向该建材公司开具的所有发票,发现自2003年7月至2006年5月期间,曾某先后开具28张发票给该建材公司以收取工程款,其中有13份“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为假发票,金额共计680180元。稽查人员发现,这13份假发票是在2005年12月至2006年8月期间开具的,而且假发票的仿真度极高,部分发票防伪标记已被识破。曾某在短时间内频繁地开具假发票,手法老练,可见其偷税主观性很强,极有可能经曾某开出的假发票不只这13张。 与此同时,稽查人员从建材公司获知一个重要信息,曾某承接的长安建材分公司装修工程刚刚完工,建材公司准备支付工程款项给曾某。稽查人员立即意识到这是查清案情的一个突破口,由于曾某不是本地人,流动性大,而且稽查部门刚刚对其挂靠的公司进行了税务检查,曾某难免会提高警觉,如果错过这一时机,曾某收到工程款后将难以寻找。于是我稽查局马上将案情通报给东莞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下称“经侦支队”),并把我们收集的曾某涉嫌偷税的相关证据提交给经侦支队,决定联合侦查办案。办好相关程序后,便要求建材公司的相关财务人员进行协助,由公安人员在其财务办公室布控,等待曾某“自投罗网”。 2006年11月15日,曾某如约到达该建材公司收取工程款,被经侦支队当场抓获,并在其驾驶的汽车上搜获以住开具的假发票的存根联。尤为恶劣的是,曾某当天竟然还手持两张假发票前去收取工程款。在铁一般的事实和证据面前,曾某对自己使用假发票偷税供认不讳。 经讯问,曾某供认在从事建筑安装工程的初期,以挂靠某建筑工程公司的名义与建材公司签订工程合同,尚能如实申报纳税,但自2005年底开始,他为达少缴税款的目的,擅自挑制建筑工程公司的公章,私自与建材公司签订合同承建工程,并通过朋友从深圳假发票制造窝点购买了假发票使用。 经进一步查实,曾某还以自己个人名义承接过寮步、东坑等地的建筑工程,取得工程收入未到当地税务分局申报纳税。在2002年3月至2006年11月期间,曾某共计少缴营业税68528.40元、城建税3482.93元、教育费附加2055.85元、个人所得税38451.60元、堤围防护费884.28元、印花税644.90元,合计114047.96元。 三、案件处理 对曾某使用假发票逃避纳税义务的违法行为,是一起严重的、典型的偷税犯罪。据此,市稽查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9款、《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文)及(94)国发明电2号《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东莞市堤围防护费征收和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依法追缴曾某少缴的114047.96元税费。由于曾某使用假发票偷税,情节严重,手段恶劣,偷税数额超过1万元,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比例超过10%,达到偷税罪的刑事犯罪追诉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七条*9款的规定,将曾某涉嫌偷税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四、案件警示 1、强化部门合作,加大打击假发票的力度。 我们将切实加强与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的案情沟通、工作协调和配合,各地、各部门应经常传递信息、掌握线索、交流经验,搞好情报交换工作,形成打击涉税违法犯罪的执法合力,加大稽查和处理的执法力度,有针对性地查处一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社会影响较大的涉税案件,增强打击涉税经济犯罪的有效性,保护公平竞争,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2、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 对税务稽查发现的一些案情严重、性质恶劣的涉税案件,我们将适时地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公开曝光,从稽查发现、行政处理、刑事判决等方面作全方位的报道,起到社会性的警示教育作用,打击制造、使用、贩卖假发票分子的嚣张气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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