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机动车检测站未按规定设置账簿的稽查案例来源:中国税网作者:李志华 谭 琳日期:2010-06-28字号[ 大 中 小 ]   近日,宝安区某机动车检测站将24万多元税款、罚款、滞纳金上缴至税务机关,至此,由市地税局第四稽查局立案查处的宝安区某机动车检测站偷税案正式结案。  2010年初,市地税局第四稽查局收到一封匿名举报信,举报信称宝安区某机动车检测站在2009年对机动车进行检测时,每台车最少收150元的检测费。到该检测站进行车辆检测的车很多,经常排长龙,生意虽然非常好,但该站却采取“收款只开收据不开发票”的手段进行偷税,希望税务机关给予查处。收到举报信后,该局领导高度重视,立即安排两名稽查人员进行现场踩点,以核实举报信的真实性。  两名税务稽查人员假装自己的汽车需要年检来到该站,发现该站果然生意兴隆,待检测的车辆排着长龙,稽查人员在检测场内仔细观察,发现在发票窗口,稽查人员看到车主交钱后,发票窗口只开具了收款收据,不给开发票,调查摸底初步证实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摸底回来后,税务稽查人员及时将情况向局领导汇报,根据税务稽查人员调查摸底掌握的情况,市地税局第四稽查局领导立即安排稽查人员进行查处。稽查人员分成三组对该站进行突击检查,通过突击检查,稽查人员在收款窗口、财务室调取了很多收款收据、记录检测情况的笔记本以及现金记账本。经统计核实,该站有一半的收入只开具了收款收据,没有申报纳税。  由于该检测站未按规定设置账簿,且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收入及成本费用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该局核定了该检测站应纳税所得额。并依法追缴该检测站所偷逃的营业税、城建税税款,并对偷税行为进行罚款,加收税款滞纳金。同时对该站做出了补缴2009年度教育附加、企业所得税的处理决定,上述各项合计24万多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