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房地产公司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稽查案例来源:作者:日期:2010-11-05字号[ 大 中 小 ] 一、企业基本情况 (一)自然情况 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注册地点为北京市XX区,1994年X月成立,经济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约XXXX万元,主要经营: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销售;对自有房屋进行出租。现有职工14人。 公司为纯地税户,缴纳税种有: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 (二)项目情况 公司自成立以来,投资开发建设完成xxxx一期、二期住宅、办公楼项目,项目位于北京市朝阳XX环,占地2.34公顷,建筑面积12万余平方米。 一期为三栋,一栋为A座办公楼,地上15层,地下2层,产权属于该公司所有,自2003年11月1日起整体出租。另有蝶形设计26层的住宅楼两栋。 二期为二栋,U型设计板式地上12层,地下两层。2004年11月竣工。地上二层以上共281套于2005年12月前全部销售完毕,地上一层共有22套,2006年开始出售。 公司项目销售完毕后,无其他售房业务,主要经营办公楼出租。 二、检查情况 该案件为举报案件,根据要求对该公司全部税种进行了检查。 (一)各税种检查情况 1、营业税检查情况 该公司主要收入为销售商品房、房屋出租收入和代理费收入,记入“预收账款”科目及“其他业务收入”科目,适用税率5%. 通过检查预收账款、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明细帐,该公司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应税收入合计33434714.75元,应缴纳营业税1671735.74元,已缴纳营业税1787967.44元,多缴纳营业税116231.70元;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应税收入合计20575781.55元,应缴纳营业税1028789.08元,已缴纳营业税1000289.08元,少缴纳营业税28500.00元;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4月30日应税收入合计6536.45元,应缴纳营业税326.82元,已缴纳营业税0元,少缴纳营业税326.82元。 该公司检查期内(2007.1—2009.4)营业税应税收入总计54017032.76元,应纳税额2700851.64元,已纳税额2788256.52元。 经核实,暂未发现问题。 2、城市建设维护税及其附加检查情况 该公司2007年1月至2009年4月30日应缴纳营业税2700851.64元,公司所在地城建税适用税率为7%,应缴纳城市建设维护税189059.61元,已缴纳城市建设维护税195177.96元; 该公司2007年1月至2009年4月30日营业税2700851.64元,教育费附加费率为3%,应缴纳教育费附加81025.54元,已缴纳教育费附加83647.69元。 经核实,暂未发现问题。 3、个人所得税检查情况 该公司有员工14人,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共3人,工程人员5人,管理人员4人,后勤人员2人。工资构成由基本工资和补助工资等构成,个人所得税由公司代扣代缴。 检查组审核了该公司纳税扣除情况,抽查了该公司3个月的工资表,未发现扣除超标的情况。 2007年发放员工工资530282.38元,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8867.93元,已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8867.93元; 2008年发放员工工资555474.11元,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4401.57元,已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4401.57元;2009年1月-4月发放员工工资185328.88元,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8092.20元;已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8092.20元。 该公司检查期内(2007.1—2009.4)应缴纳个人所得税61361.70元,已缴纳个人所得税61361.70元。 经核实,暂未发现问题。 4、印花税检查情况 检查组检查了该单位2007年1月-2009年4月合同和账簿,抽查了2份合同的印花税情况。该公司2007年签订了7份售房合同,合同总金额11939336元,应缴已缴印花税5970元,2007-2009年4月有12份账簿,应缴已缴印花税60元。 经核实,暂未发现问题。 5、土地增值税检查情况 该公司2007年向XX区地税局提出了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申请。 6、房产税检查情况 (1)该公司A座办公楼从2003年开始出租,面积为37524.68平方米,另有人防面积2365.12元。该公司2003年开始在固定资产帐中记载房屋原价为115000000元,并提供了税务师事务所房产税鉴定报告书,以及工程结算单。每年应缴纳房产税966000元。 (2)该公司一期B、C座、二期D、F座地上住宅全部出售。地下一层地下室和车库使用部分共7140.24平方米,于2005年开始使用。 该公司地下部分房产原值未在固定资产帐上记载,按照实际投资额计算缴纳房产税。 (3)该公司自用小办公楼建筑面积1420.08平方米,2008年1月31日起从开发成本转固定资产,房屋原价为4,618,433.14,每年应缴纳房产税38361.94元。 经检查该公司2007年应缴纳房产税1227527.84,已缴纳房产税1227527.84元;2008年应缴纳房产税1227527.84,已缴纳房产税1227527.84元;2009年上半年应缴纳房产税613763.93元,已缴纳房产税253253.28元,欠缴360510.65元。 少缴原因:该公司称由于资金困难,2009年4月未缴纳房产税。 7、土地使用税检查情况 该公司小办公楼应税面积1454.51平米,所处地段为四级地段,按照12元/平米征收,A座办公楼应税面积11089.95平米,所处地段为三级地段,按照18元/平米征收。 该公司2007年应缴纳土地使用税217073.22元,已缴纳土地使用税261623.22元,2008年应缴纳土地使用税217073.22元,已缴纳土地使用税261623.22元,2009年应缴纳土地使用税217073.22元,已缴纳土地使用税261623.22元 该公司检查期内应缴纳土地使用税651219.66元,已缴纳土地使用税784869.66元。 经核实,暂未发现问题。 8、企业所得税检查情况 该公司检查期内账面为亏损,未缴纳企业所得税。主要情况如下: (1)2004年11月3日将二期(D座、F座住宅)竣工验收备案表报北京市建委备案。没有预缴过企业所得税。 (2)每年的收入和成本确认不准确。 (3)没有有关中介机构税务鉴定报告和企业所得税年度审计报告。 (4)抽查发现假发票,管理费用和成本不实。 根据国税发[2006]31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凡已完工年度未按规定结算计税成本,主管税务机关有权确定和核算其计税成本。建议转征收局确定其项目成本,并进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调整。 9、发票检查情况 该公司2005年领购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2本共100份,领购服务业发票1本共50份。2007年初留存各41份、35份。2008年领购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1本共50份。检查期内使用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69份,服务业发票13份。 我们在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支付工程款、咨询费取得的是商业企业发票,未取得建筑业、服务业发票,同时发现有部分餐费发票在发票管理系统中查询后为假发票,存在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 处理意见及依据 一、房产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9款、第三条*9款、第四条、第七条的规定,应补缴房产税360510.65元。 二、未按规定取得发票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对该公司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处罚款2000元。 三、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加收房产税滞纳金2703.83元与税款一并入库。 案件分析 同一行业中企业的情况也都不尽相同,有时区别很大,如果仅看表面、不细致、不深入去查、去看,很难发现问题。本案中公司房产税计税依据混乱,公司对政策理解也不甚明朗,检查组通过实地核实,逐一核准了该公司房产税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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