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大安国税对先达食品公司的税务稽查案例来源:中国税网作者:刘忠月日期:2010-11-29字号[ 大 中 小 ]   吉林省大安市先达食品有限公司系股份制企业,是主要从事农副产品收购及加工销售等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近日,大安市国税局稽查局在对该公司进行纳税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按照规定保管纳税有关资料。  稽查人员在对该公司财务人员提供的账本进行检查后发现,该公司2009年预付账款账户一直挂着大量的预付定金,但在对应月份的传票上却找不到任何记账凭证和其他有关资料。  针对存在的疑点,稽查人员询问了企业财务人员曹某,但曹某采取一问三不知的办法进行推卸。联系企业法定代表人郑某,郑某也以在外地出差为借口不予见面。鉴于该公司不合作的态度,稽查局依法对其下达了税务文书,责令其法定代表人限期接受询问调查。第二天,郑某来到了税务机关。面对稽查人员提出的疑问,郑某只得道出了实情。  原来,该公司从2009年初开始扩大黏玉米的加工生产规模。为了保障有稳定、充足的原材料采购来源,于是采取与农民种植户签订收购合同、并支付一定数量预付定金的办法,鼓励农民大量种植黏玉米。由于负责此项业务的企业人员法律意识淡薄,根本没有把签订的收购合同当回事,认为签完合同就达到了鼓励农民种植黏玉米的目的,留着这些合同对企业也没有什么用,还得找地方放置,于是索性就随手扔掉了。这就造成预付账款账上有预付定金,而却没有对应的记账凭证和其他有关资料。  稽查人员听后,严肃地告诉郑某这是违法行为,此行为违反了《税收征管法》中“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的规定。  郑某对扔掉收购合同又没有采取补救措施的行为非常后悔,并主动承认错误,表示积极配合税务机关的工作。税务机关根据其违法事实和认错态度,按照《税收征管法》的相关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