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息费用化处理偷逃个人所得税的稽查案例来源:中国税网作者:日期:2010-12-03字号[ 大 中 小 ]   一、基本案情  今年上半年,沭阳县局稽查局根据日常稽查计划,对沭阳某民营学校2008至2009年度缴纳地方税情况进行了检查。在检查中发现,该学校2008年、2009年分别向校内校外个人借款3009420元、2838075元用于学校的基础建设。然而,奇怪的是账簿中竟然没有反映支付个人借款利息的任何情况。检查人员由此怀疑该所学校有逃避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嫌疑,于是,检查人员就把该学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情况列为稽查重点,进行深入调查。  二、案件解析  检查人员在检查中进行认真细致分析比对,发现该校招待费、差旅费等费用支出较大。针对这个疑点,检查人员立即询问了该校董事长和财会人员,了解有关个人借款利息支付情况。通过税收政策宣传、晓以利害,该校董事长和财会人员承认了实际以月利息一分二支付个人借款利息的事实,在财务处理上以车票、餐饮、住宿发票等抵借款利息支出,进行费用化处理,以达到逃避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目的,表示愿意补缴个人所得税并接受处罚。  处理决定: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该学校为逃避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借款利息进行费用化处理,隐匿借款利息支出,已构成应和未扣个人所得税行为,对该学校作出了补缴181697.32元,并处以一倍罚款的处理决定。  三、稽查寄语  表面上同样是支出,但是利息支出和费用存在很大差别,混为一谈必然会导致严重后果。该学校会计人员以车票、餐饮、住宿发票抵借款利息支出进行费用化处理,以达到偷逃个人所得税的目的。自认为很聪明,结果聪明反被聪明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