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工资单来发放利息少缴个人所得税的案例来源:中国税网作者:日期:2010-12-09字号[ 大 中 小 ]   一、基本案情  某股份有限公司,主营服装来料加工业务。2008年6月初,地税稽查人员根据日常稽查计划,对该公司2007年度缴纳地方税情况进行了检查。在对其账簿资料审核时发现,该公司2007年9月、10月、12月三个月的工资发放情况异常,有变更所得项目偷逃个人所得税的嫌疑,就把该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情况列为稽查重点,进行深入调查。  二、案件解析  稽查人员把这三个月的工资单与其他月份进行了缜密的比较对照,从中发现了三处疑点:一是人数及工资总额不一致。其他月份该公司实发工资92人、发放工资总额76380.00元,而9月份则为76人、实发工资总额81268.00元,10月份为84人、实发工资总额79012.00元,12月份为108人、实发工资总额95630.00元;二是同一人月工资相差悬殊。例如该公司会计李某,其他月份工资额为524.5元,而9月份则为702元,10月份为709元,12月份为323元;三是工资项目空白。其他月份的工资单中技能工资、岗位工资、物价补贴等项目齐全,而9月、10月、12月只列出了工资总额,没有工资项目。  围绕这三处疑点,稽查人员走访调查了个别职工,在掌握*9手材料的基础上,突击询问该公司经理和财会人员,通过政策攻心,晓以利害,最终会计李某承认了9月、10月、12月发放的工资中,有一部分是该单位职工的集资利息。由于集资利息所得税适用20%的全额固定税率,而工资薪金所得税适用超额累进税率,该单位便采取偷梁换柱的手段,编制假工资单,把集资利息摊换成三个月的工资发放,使职工人均都达不到工资薪金所得税的起征点,从而逃避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造成了偷逃利息所得税8720.70元的违法事实。  处理决定: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规定,该公司变更所得项目,隐匿集资利息所得,已构成偷税,对该公司作出了补税8720.70元,并处以一倍罚款的处理决定。  三、稽查寄语  就此案而言,该单位会计人员自作聪明,利用工资单来发放利息,来少缴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造成的结果是税款照样补缴,还被处罚一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