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地税对某建筑公司应缴未缴的稽查案例来源:作者:日期:2010-12-15字号[ 大 中 小 ]   一、案情  (一)案件来源  该案件为专项检查案件。纳税评估内容为根据市局大系统的数据,评估北京XXXX建设有限公司2007年1月1日至2009年4月30日缴纳地方各税情况,建议全面检查。  (二)基本情况  该企业成立于20xx年B月C日,经济性质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YYYYY万元,法人代表DDD,经营范围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等。注册地点北京市TT区XXXX号,在地税局缴纳的税种有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  (三)检查情况  该公司收入有主营业务收入和其它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收入是提供建筑施工,按3%缴纳营业税城建税及附加,包括境外收入,外阜收入,总承包收入,本市主营业务收入。其它业务收入是提供劳务输出,按5%缴纳营业税城建税及附加。  该案件为专项检查案件,检查人员于对该公司2007年1月1日至2009年4月30日的有关涉税情况实施检查,主要采取了实地检查、询问相结合的方式,发现问题如下:  1、营业税  该公司缴纳营业税按工程报量进行缴纳,根据财税[2006]177号文从07年1月1日起按收到工程款或取得收款凭证确认缴纳营业税时间,经查:  该公司2007年度建安开票总数为281张,开票金额504,312,710.23元,废票5张,退票36张,退票金额104,109,229.00元,实际开具的发票金额为400,203,481.23 元。其中为收取以前年度已确认收入交纳税金的欠款而开具发票156,914,000.00元,2007年8月收奥运临设工程预收工程款1000.00万元,2007年11月份收WWW项目1-10#楼工程预收工程款800.00万元,此两项预收款已在2008年工程开工后随完成工作量上报产值交纳税金。2007年按开票金额应确认收入为225,289,481.23元,2007年服务业收入为1,338,792.50元,2007年应纳营业税额6825624.06元,已纳营业税额6833699.00元,差额为-8074.94元。  2008年度领购建安发票七本,服务业发票壹本。2008年建安开票总数为322张,开票金额483,362,379.53元,废票3张,退票45张,退票金额为62,855,545.18元,实际开具的发票金额为420,506,834.35元。其中为收取以前年度已确认收入交纳税金的欠款而开具发票68,337,400.00元,2008年10月收取WWW11-18#楼及地下车库工程预收工程款480.00万元,收取MMM F区项目预收工程款300.00万元,此两项预收款已在2009年工程开工后随完成工作量上报产值交纳税金。2008年按开票金额应确认收入为344,369,434.35元,2008年服务业收入为1,168,145.00元,2008年应纳营业税额为10,389,490.28元,已纳营业税额为8,409,487.79元,少缴营业税1,980,002.49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38600.17元,教育费附加51163.79元。  2009年1-4月份共开具发票金额105,834,832.45元,其中在元旦春节期间为收取以前年度已确认收入交纳税金的欠款而开具发票65,000,000.00元,截止2009年4月30日按开票金额应确认当年收入为40,834,832.45元,服务业收入为371,000.00元,应纳营业税额为1,243,594.97元,已纳营业税额为1,510,063.00元,差额为-266468.03元。  该公司共应补缴营业税1705459.53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19382.17元,教育费附加51163.79元。  2、房产税  该公司现使用的房产未缴纳房产税,2008年9月30日计入固定资产帐,房产原值为32630651元,2008年应缴纳房产税68524.37元,已缴纳房产税0元,少缴纳68524.37元;该公司2009年应缴纳房产税137048.73元,已缴纳房产税0元,少缴纳137048.73元。  (四)违法事实和和处理结果  1、该公司未按规定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9条、第二条、第四条的规定,财税[2006]177号文,该公司应补营业税1705459.53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9款的规定,应补城建税119382.17元。  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50号*9条、第二条以及《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文件的通知》京政发[1994]18号*9条的规定,应补教育费附加51163.79元。  2、该公司未按规定房产税  根据《北京市施行的细则(修正)》第四条规定,该公司应补缴房产税205573.1元。  3、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该公司未按规定期限缴纳营业税加收滞纳金364715.99元,城市维护建设税滞纳金32988.33元,房产税滞纳金9010.95元。  (五)执行情况  该公司已在规定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  二、案例分析  本案中,北京XXXX有限公司应缴未缴案的发生,反映了建筑行业在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时,由于对建筑行业税收政策变化了解不及时,以及对政策的理解不全面,造成应缴未缴,具有一定的典型性,提出以下建议:  1、建筑行业以往在确认收入时是按工程形象进度,由于政策发生变化后,企业往往对预收的款项及已开发票的款项未缴纳营业税,今后我们在对企业的税务稽查中,应重点加强对这方面的审核,加大稽查力度,进一步规范纳税人的纳税行为,使税款能够做到应收尽收。  2、税务机关应当加大缴纳税法的宣传力度,税务机关有义务对相关的法规、政策进行宣传,规范、指导纳税人做好营业税的缴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