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武义一休闲会所“借票”经营被罚款万元来源:作者:日期:2010-12-28字号[ 大 中 小 ]   近日,武义县地税稽查局与公安经侦大队在联合打击“假发票”行动中,查获该县一家休闲会所为达到隐瞒超定额收入少缴税款目的,大量借用他人发票开具经营收入的违法行为。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向他人提供发票或者借用他人发票属未按规定领购发票行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武义县地税稽查局对该休闲会所作出处1万元罚款并限期改正的处理。  在日常消费活动中,一些经营户存在向消费者开具的发票往往是其他经营户领用的发票,也就是说,一些经营户是“借用”他人发票在经营。这种行为,给国家税收带来了一定的危害。  为何要“借用”他人发票经营?据调查分析,“借用”他人发票经营,主要有以下4种原因:一是该业户向税务部门领用的发票已经告罄,为了客户及时拿到发票,则暂且“借用”他人发票。二是该业户是免税经营户,为了避免达到起征点,“借用”他人发票隐匿销售收入。三是该业户是定期定额征收经营户,“借用”他人发票便于调控营业额,防止税务部门调高定额。四是该业户是查账征收经营户,为了少记账面销售收入或将部分商品转入账外销售而“借用”他人发票。  而一些经营户热衷于向外 “出借”发票,其主要原因不外有三:一是关系户,碍于面子 “出借”发票。二是该业户定额较高,可以 “出借”一定额度的发票,通过所谓代扣 “出借”发票开具应税税款获取好处。三是部分客户没有索要发票,因此该业户发票 “空额”较多,可以卖个人情或从中收取一定的 “好处费”。  地税局提醒大家,不管是“借用”发票还是“出借”发票,无论何种原因,其行为都违反了《发票管理办法》、《税收征管法》等法律法规,在客观上造成本户或他人少缴税款,涉嫌逃避纳税,应当依法给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