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匿销售收入及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案例来源:中国税网作者:张国军 赵国真 武兴林日期:2011-01-07字号[ 大 中 小 ]   日前,山东省宁津县某工业有限公司因故意隐匿销售收入以及在进行增值税申报时编造虚假的计税依据,受到税务机关查处,被依法责令补税、罚款42136.76元。  该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经营风力发电机、电动车电机等产品。前不久,宁津县国税局根据有关部门关于该公司可能存在逃税嫌疑的指控,依法对该公司的经营、纳税及库存情况进行了实地突击检查。由于信息保密、行动迅速,税务人员发现其账面反映的库存产品与实际库存存在较大差异,实际库存中有13台电机产品不知去向。询问该公司会计人员,会计回答说:“我才上任时间不长,是因为前任会计水平有限,做错了账所致。”询问该公司经理,公司经理亦说是前任会计做错了账造成的,公司不存在任何涉税问题。  税务人员没有就此罢休,而是另辟蹊径,依法向金融系统调查该公司的资金往来情况,进行分类比对排查,终于发现了那批不知去向的机电产品的下落:该公司2009年11月份销售给新疆哈密市电机门市部电机13台,取得含税收入14.5万元,未入账和申报纳税。至此,该公司欲盖弥彰的逃税原形完全暴露出来。  近日,宁津县国税局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税收征管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对该公司作出了追缴税款21068.38元、涉税罚款21068.38元,并加收滞纳金的处理、处罚决定。